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1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二、廢止第1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