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9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