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5

刊登日期:

2015.9.21

版數:

798-799

  • 訂定海事及水務局負責監管和控制航海活動以及海上搜索和拯救的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被廢止 :
  • 第31/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廢止第9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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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1/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9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六款以及第44/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工作人員代表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被要求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時的海事及水務局負責監管和控制航海活動以及海上搜索和拯救的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分為以下時段:

    (一)連續工作八小時:零時至上午八時、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或下午四時至零時;

    (二)連續工作十二小時:零時至中午十二時或中午十二時至零時;

    (三)連續工作二十四小時:上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九時。

    三、須遵守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的休息時間如下:

    (一)須遵守上款(一)項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在連續工作八小時後,連續休息最少十六小時至最多二十四小時;

    (二)須遵守上款(二)項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在連續工作十二小時後,連續休息最少二十四小時至最多三十六小時;

    (三)須遵守上款(三)項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在連續工作二十四小時後,連續休息最少四十八小時至最多七十二小時。

    四、由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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