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外籍法官Rui Carlos dos Santos Pereira Ribeiro(李宏信),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第一審法院外籍法官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羅睿恆),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為期兩年。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