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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註:第1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六時起,解除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3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六時起,所有屬中國內地居民的澳門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入境:

(一)擁有珠海巿戶籍或持有珠海巿居住證;

(二)持有由衛生當局或珠海市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七天內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或採樣證明;

(三)出示的澳門健康碼為綠碼。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上款所指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三、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六時起,對具備第一款所指條件的人士,解除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