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第1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廢止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1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1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但不影響該等批示繼續適用於在本批示生效之日前已提交的申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0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於本規章生效之日起計六年內且須在檢測服務開展前向房屋局遞交。
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第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二零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元七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二、廢止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