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本法律旨在為僱員訂定最低工資的法律制度,以確保僱員獲得最基本的工資保障,防止工資過低。
本法律適用於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範的勞動關係,以及該法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由特別法例規範的勞動關係,但不適用於下列的勞動關係:
(一)與家務工作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二)與持有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人士建立的勞動關係。
最低工資屬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基本報酬,但不包括:
(一)超時工作報酬;
(二)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
(三)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給付。
一、最低工資金額為:
(一)按月計算報酬,每月澳門元七千零七十二元;*
(二)按週計算報酬,每週澳門元一千六百三十二元;*
(三)按日計算報酬,每日澳門元二百七十二元;*
(四)按小時計算報酬,每小時澳門元三十四元;*
(五)按實際生產結果計算報酬,以當月的基本報酬除以當月實際工作的時數,平均每小時澳門元三十四元,但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二、按實際生產結果結合按月、週、日或小時任一方式計算報酬,最低工資金額分別對應上款(一)至(四)項所訂定的金額,但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三、第一款(三)項所指金額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上限計算,對超出正常工作上限的時數,有關報酬以每小時不少於澳門元三十四元計算。*
四、在下列情況下,僱員當月報酬未達最低工資金額,亦視為符合第一款(五)項或第二款的規定:
(一)屬按實際生產結果計算報酬的僱員,當月及前兩個月的基本報酬總和,除以該期間實際提供工作的時數,平均每小時報酬不低於第一款(五)項所訂的最低工資金額;
(二)屬按第二款規定計算報酬的僱員,當月及前兩個月的報酬平均值,分別不低於對應第一款(一)至(四)項所訂的最低工資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023號法律
一、僱主向僱員支付的報酬須符合上條規定的最低工資金額。
二、如僱主支付的報酬不符合上條規定的最低工資金額,須向僱員支付計算報酬當月的報酬金額與法定的最低工資金額之間的差額。
三、如合同中訂定的報酬金額低於本法律規定者,有關合同條款視為不存在,並以本法律的規定取代。
一、僱員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按第7/2008號法律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的超時工作報酬,且用以計算超時工作報酬的每小時正常報酬,不得少於其所適用的最低工資金額按第7/2008號法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計算的平均每小時基本報酬金額。
二、如僱主向僱員支付的超時工作報酬不符合上款的規定,僱主須向僱員支付超時工作報酬的差額。
一、僱主不按第四條的規定向僱員支付最低工資,則對僱主適用第7/2008號法律中有關否定獲報酬的權利的處罰制度。
二、僱主不遵守上條第一款規定的計算規則,則對僱主適用第7/2008號法律中有關不遵守超時工作報酬計算規則的處罰制度。
監察對本法律的遵守屬勞工事務局的職權。
最低工資金額須於本法律生效後滿兩年進行首次檢討,其後每兩年須進行一次檢討,並可按經濟發展情況調整有關金額。
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在其生效前已訂立且於該日仍存續的勞動合同及協議,但就之前的事實效力或狀況已完結的情況除外。
廢止:
(一)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
(二)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
本法律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