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在第17/202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資助規章生效前,本批示中未與第17/2022號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繼續適用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第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元) |
1 | $6,530.00 |
2 | $11,990.00 |
3 | $16,530.00 |
4 | $20,090.00 |
5 | $22,680.00 |
6 | $25,280.00 |
7 | $27,870.00 |
8人或以上 | $30,410.00 |
二、〔……〕
一、〔……〕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元)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3,950.00 |
中學教育 | $3,950.00 |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元)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2,600.00 |
中學教育 | $3,350.00 |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