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0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00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元二千四百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三千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元三千五百五十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及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及第11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元一百零六萬三千八百元及澳門元一百一十五萬九千一百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百三十九萬六千八百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百五十八萬四千三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1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元二萬零九百七十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二萬三千一百四十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元二萬五千四百八十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8號行政法規《回歸教育津貼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小學教育階段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元八十九萬九千六百元。
二、向初中教育階段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百零七萬三千八百元。
三、向高中教育階段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百二十一萬零六百元。
四、廢止第5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七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50,000枚 |
四元 | 250,000枚 |
四元五角 | 250,000枚 |
六元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