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聲學規定》,並以之取代經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聲學規定》。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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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聲學規定

1. 定義

為適用本《聲學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1.1 參考期間︰夜間(由二十時至八時)及日間(由八時至二十時);

1.2 背景噪音︰由存在於某一地點鄰近處的不同聲源共同發出的噪音,但對此有特別異議者除外;

1.3 騷擾噪音︰由存在於某一地點鄰近處的聲源所發出騷擾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及休息的、或令人難受的,又或超出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訂定且按本《聲學規定》確定或測定的聲級標準的噪音;

1.4 均勻噪音︰在出現噪音的時間內,噪音測量儀器所指示的等效連續聲級不超過3dB(A)變動的噪音;

1.5 窄帶︰在未加權的情況下,三分之一八度音階內其中一個頻率的聲級值較其兩旁頻率的聲級值在25Hz至125Hz的範圍內高出15dB、在160Hz至400Hz的範圍內高出8dB或在500Hz至10000Hz的範圍內高出5dB;

1.6 脈衝噪音︰指突然發生、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瞬間噪音(如打鐵作業、撞擊式打樁工序、敲擊樂聲);

1.7 在一段時間內某種噪音以A計權表示的等效連續聲級(Leq)︰以dB(A)為單位的均勻噪音的聲級,其聲能與某段時間內噪音的聲能相等。

備註:

a)L(t):以dB(A)為單位的聲級的瞬時值;

b)T:噪音測量的參考期間。

2. 噪音測量儀器的規格標準

2.1 噪音測量儀器應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以下簡稱“CEI”)第61672號第一類標準。

2.2 用以進行頻譜分析的噪音測量儀器尚應符合CEI第61260號標準。

2.3 噪音測量儀器的校正設備應符合CEI第60942號第一類標準。

2.4 應至少每兩年一次在獲國際認可的實驗室對噪音測量儀器進行檢查及校正。

2.5 應至少每年一次在獲國際認可的實驗室對噪音測量儀器的校正設備進行檢查及校正。

3. 噪音的測量技術

3.1 求值步驟︰應在發現騷擾噪音的地點測量聲級。

3.2 測量條件

3.2.1 測量前後均應對噪音測量儀器進行校正,讀數誤差超過1dB的測量結果視為無效。

3.2.2 測量時間一般應至少持續30分鐘,並報告有關的測量情況。但對打樁工程的測量時間應減至至少持續20分鐘,對均勻噪音的測量時間應減至至少持續10分鐘。

3.2.3 打樁工程的測量應在距離受體所處的建築物外牆1米處進行。

3.2.4 室外測量應在距離建築物外牆1米及距離地面1.2米至1.5米的高度下進行,如不能遵循上述測量條件,應按適當方式調整測量方法。

3.2.5 室內測量應在距離牆壁、天花或地板最少0.5米的地點進行,並距離室內明顯傳遞聲音元件(如窗戶或進氣口等)最少1米;

應在進行測量的地點同時置放3台噪音測量儀器,並至少分別從噪音測量儀器置放的3個位置取得3個值,而置放噪音測量儀器的位置應至少互相距離0.7米;

如進行測量的地點無法同時置放3台噪音測量儀器,應在確保置放噪音測量儀器的位置相互距離0.7米的條件下,按適當方式調整應置放噪音測量儀器的數量;

在住宅樓宇進行室內測量時,應盡量於主要的家居休息位置(如客廳、睡房、起居室等)進行。

備註:

a)進行室外測量時所使用的噪音測量儀器的麥克風應配有風罩;

b)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出現任何與測量噪音無關的噪音(如風產生的噪音);

c)對於遠距離的聲源,測量受大氣條件影響,應盡量按慣常大氣條件作測量,且應取得由其他大氣條件(如強風、相對濕度、垂直溫度轉變等)引起的聲級變動的幅度的讀數;

d)不應在有霧、雨、雷暴、平均風速超過5m/s或陣風超過10m/s的大氣條件下進行測量。

3.3 騷擾噪音聲級的測量

3.3.1 均勻噪音測量︰根據第1.4點規定的定義取得且在一段時間內所作的每次測量,應以測量儀器讀數的平均值為準。

3.3.2 不均勻噪音測量︰根據第1.4點規定的定義取得,其測量方法與第3.3.1點規定的測量方法相同。

3.3.3 所有測量應遵守第3.2點規定的條件以及將噪音測量儀器調校至使用A計權及“快”反應特性。

3.3.4 如噪音包含窄帶或脈衝噪音的特性,應作出+5dB(A)的調整;如同時存在上述兩種特徵,應作出+8dB(A)的調整。

3.4 背景噪音聲級的測量

3.4.1 所有測量應以測量儀器讀數的平均值為準。

3.4.2 所有測量應在與騷擾噪音相同的測量條件及地點進行,並應遵守第3.2點規定的條件以及將噪音測量儀器調校至使用A計權及“快”反應特性。

3.4.3 測量背景噪音時因環境特殊情況出現技術困難而無法確定聲級(如發出騷擾噪音的設備或場所無法停止運作等),應以下圖所載數值作為室外背景噪音的參考值;而進行室內測量時應採用室外背景噪音參考值減10dB(A)後的數值,作為室內背景噪音的參考值:

地區 室外背景噪音參考值
日間dB(A) 夜間dB(A)
澳門 60 53
氹仔 56 50
路氹填海區 55 48
路環 50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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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20號行政法規《二零二零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子醫療券以電子方式發放及處理。

二、根據第9/2020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將電子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透過移轉的單純意思表示為之。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以電子方式確認。

四、經使用的電子醫療券每月由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五、衛生局最遲須自電子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就電子醫療券作出結算。

六、所有關於給付電子醫療券的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七、電子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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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20號行政法規《消費補貼計劃》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消費補貼的領取期間為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