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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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18號行政法規《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並以之取代第32/2018號行政法規的附件。

二、第32/2018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資助上限修改為澳門元三百萬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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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可獲資助的回收業設備及車輛

設備
1. 廢塑膠分揀機
2. 破碎機
3. 開線機
4. 等離子切割機
5. 塑膠樽標籤和樽蓋去除機
6. 金屬切斷機/角磨機
7. 清洗機
8. 廢木材及/或廢塑膠熱風爐機
9. 震動脫水機
10. 造膠粒機
11. 顆粒擠壓成型機
12. 廢紙及/或廢塑膠打包機
13. 鋁鐵廢物打紮機
14. 地磅
15. 電子吊磅
16. 電子磅
17. 空氣壓縮機
18. 電動螺絲批
19. 堆高機/托板車
20. 電動鏈條吊車
21. 挖掘機
22. 挖掘機配件——抓斗
23. 挖掘機配件——剪刀
24. 貨車配件——抓斗
25. 貨車配件——吊臂
26. 貨車配件——車斗
27. 貨車配件——尾板升降台
車輛
1. 輕型貨車
2. 重型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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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十二條第六款、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分別是:

(一)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的式樣——附件一;

(二)社會工作者註冊證的式樣——附件二;

(三)社會工作者臨時註冊證的式樣——附件三。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的式樣

(第5/201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六款所指者) 

規格:210毫米× 297毫米;白底黑字

附件二

社會工作者註冊證的式樣

(第5/201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三款所指者) 

(正面) 

(背面)

規格:85毫米× 54毫米

色彩說明: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31C)

附件三

社會工作者臨時註冊證的式樣

(第5/2019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所指者) 

(正面) 

(背面)

規格:85毫米× 5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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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收費表,該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前提出的專業資格認可申請及註冊申請,豁免收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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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收費表

(第5/2019號法律第三十七條所指者)

項目 費用
(澳門元)
申請專業資格認可(連發出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 300
申請發出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文件 100
申請註冊(連發出社會工作者註冊證) 200
申請註冊續期、恢復註冊及重新註冊 100
申請補發社會工作者註冊證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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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法規第2/2009號行政法規第11/2012號行政法規第12/2013號行政法規第15/2017號行政法規第4/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計六個月內實施。

二、本批示自第4/2020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