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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零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二零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收費表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租金及費用。

三、於二零二零年度,收費表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四、按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於二零二零年一月至二月期間遞交的年度准照續期申請延至三月三十一日。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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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零時零分起,解除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