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12/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公司尚可開展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的工商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以及開展優化澳門居民居住質素及環境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項目,但須經為此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和明示許可。
三、[……]”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