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9

刊登日期:

2019.12.26

版數:

2732

  • 關於執行第14/2019號法律《鞏固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資源》第二條第三款所指的程序。
廢止 :
  • 第36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因執行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所需的補充規範。
  •  
    相關法規 :
  • 第8/2011號法律 - 財政儲備法律制度。
  • 第14/2019號法律 - 鞏固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資源。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三條及第14/2019號法律《鞏固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資源》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財政局須於立法會對每一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所作出的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十五日內:

    (一)根據第14/2019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出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百分之三的金額;

    (二)將經扣除上項所指金額的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的餘額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以便該實體在收到通知的翌月底前將該資金轉入相關的財政儲備;

    (三)將(一)項所指金額通知社會保障基金,以便該基金於收到通知的翌月底前將該資金確認為收入。

    二、為適用上款(三)項的規定,財政局轉移相關法定扣除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前須作相應的預算登錄,且轉移應於有關預算所涉財政年度內作出。

    三、第8/2011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二)項所指財政儲備的投資回報,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按月轉入相關的財政儲備。

    四、如出現第8/2011號法律第七條(一)項或(二)項所指的情況,財政局須於十五日內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以便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收到通知的翌月底前作出款項的調撥。

    五、廢止第36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9

    刊登日期:

    2019.12.26

    版數:

    2732-2733

    •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七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七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50,000枚
    四元 250,000枚
    四元五角 250,000枚
    六元 250,000枚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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