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以及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金融及保險機構的合併及分立》第十條和第十二條c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忠誠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英文名稱為“Fidelidade Macau Life —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人壽保險業務:
(一)人壽及定期金;
(二)疾病;
(三)資金償還;
(四)退休基金之管理(第一類)。
一、許可屬“忠誠保險公司”澳門分公司——“忠誠保險公司(人壽)”的一切財產轉移至“忠誠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免繳一切源自上款許可的具執行力的行為之稅項、費用、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一、廢止經三月二十二日第88/99/M號訓令、第3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00/2012號行政命令給予“忠誠保險公司(人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
二、上款規定不影響在廢止許可之日仍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及效力。
三、上款所指保險不可透過“忠誠保險公司(人壽)”續期或延長,亦不可提高相關保額。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一百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