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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2019號行政法規

居住於橫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居住於橫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津貼計劃(下稱“《計劃》”)應遵的規則及程序。

第二條

範圍

一、下列居住於橫琴及已參加《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及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居民,為《計劃》的受益人︰

(一)年齡為六十五歲或以上者;

(二)年齡為十歲或以下者;

(三)小學及中學教育的學生。

二、上款所指人群不包括在橫琴工作且已參加適用於內地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

第三條

職權

一、管理《計劃》屬衛生局的職權。

二、衛生局具職權核實及審批醫療保險津貼的申請,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

三、如證實發放津貼有誤,衛生局依職權支付所欠款項或要求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第四條

津貼金額

一、醫療保險津貼金額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二、倘參加醫療保險的期間等同或少於六個月,則上款規定的津貼金額可減少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兼收津貼

醫療保險津貼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已給予或所給予的其他資助可同時兼收。

第六條

申請及發放程序

一、醫療保險津貼的發放,取決於利害關係人、其家長、依法行使其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向衛生局提交的申請。

二、醫療保險津貼的申請由下列文件組成:

(一)已填妥的由衛生局提供的申請表;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三)港澳居民居住證影印本;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發出的載有利害關係人姓名及銀行帳戶號碼的文件影印本;

(五)已支付保費的證明文件。

三、倘利害關係人為年齡十歲或以下者、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學生,提交申請表時須附同其家長、監護人或保佐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四、倘上款所指的利害關係人沒有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帳戶,須提交其家長、監護人或保佐人的第二款(四)項規定的文件。

五、衛生局可要求利害關係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提交核實和審批申請所需的其他文件或作出補充說明。

六、在利害關係人存有障礙的例外情況下,經適當說明理由及提交證明文件後,可由陪同者協助填寫申請表。

七、衛生局在收到第二款至第六款所指表格及文件後,對有關申請進行核實和審批。

第七條

支付

一、醫療保險津貼須在根據上條第七款的規定對申請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由衛生局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

二、醫療保險津貼每年發放一次。

第八條

個人資料

為發放津貼,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及身份證明局在有需要時,得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藉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核實受益人的個人資料。

第九條

負擔

發放醫療保險津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的款項支付。

第十條

執行的規定

對妥善執行本行政法規屬必需的指引,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十一條

技術及行政輔助

在衛生局內運作的醫療補貼計劃輔助中心負責提供實施《計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十二條

報告

衛生局具職權跟進和評估《計劃》的執行情況,並向行政長官提交跟進報告。

第十三條

解決疑問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疑問,由行政長官批示解決。

第十四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居住於橫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申請表

(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