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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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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議案。

會議認為,為了實現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廣東省珠海市之間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為兩地之間的交通運輸、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提供便利,有必要在位於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島的橫琴口岸內設立澳方口岸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啟用之日起,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對該區域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二、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的區域包括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蓮花大橋和澳門大學連接橫琴口岸通道橋相關部分(橋墩除外),以及澳門輕軌延伸至橫琴口岸的預留空間,該預留空間用於建設行車隧道、站台以及連接站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區域的封閉通道等輕軌設施。上述區域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啟用。有關區域具體啟用日期,以及具體坐標和面積,由國務院確定。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不得變更上述區域的用途。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的使用權,租賃期限自有關區域啟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賃期限屆滿,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