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1/201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4/2019

刊登日期:

2019.11.5

版數:

2514

  • 將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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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 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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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1/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預算總額$3,288,200.00(澳門元叁佰貳拾捌萬捌仟貳佰元整)為限。

    第二條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的法律行使本授權。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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