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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9/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澳門旅遊學院標誌

一、核准澳門旅遊學院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過渡規定

在更換與澳門旅遊學院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旅遊學院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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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1 式樣2

色彩說明:

A. 黃色(印刷專色143C/122U)

B. 灰色(印刷專色430C)

C. 澳門旅遊學院的中、葡、英文名稱為黑色

D. 藍色(印刷專色 279C)

E. 中、葡文的「澳門」字樣為黑色

字樣說明:

中文:“澳門旅遊學院”採用“Mono Hei”字體。

葡文及英文:“INSTITUTO DE FORMAÇÃO TURÍSTICA DE MACAU”及“Macao Institute for Tourism Studies”採用“Optima”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