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一、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紀念物,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三:
(一)代號為MM044,載於附件一的更館(沙梨頭),位於澳門麻子街52-54號;
(二)代號為MM045,載於附件二的先鋒廟,位於鄰近澳門連勝巷的土地;
(三)代號為MM046,載於附件三的聖保祿學院遺址(圍牆遺跡,高園街一段),位於澳門高園街35號。
二、訂定上款(二)項所指紀念物的緩衝區,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附件二的範圍圖。
一、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四至附件六:
(一)代號為AM044,載於附件四的東望洋斜巷6號房屋,位於澳門東望洋斜巷6號;
(二)代號為AM045,載於附件五的得勝馬路30號房屋,位於澳門得勝馬路30號;
(三)代號為AM046,載於附件六的穆薩家族房屋,位於澳門龍嵩正街45-47號。
二、訂定上款(一)項所指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的緩衝區,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附件四的範圍圖。
一、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場所,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七至附件九:
(一)代號為SM019,載於附件七的聖味基墳場(舊西洋墳場),位於澳門西墳馬路2A-4號;
(二)代號為SM020,載於附件八原沙欄仔街市舊址(原泗𠵼街市舊址),位於澳門水雞巷及賣魚巷;
(三)代號為ST002,載於附件九的嘉模墟(原氹仔市政街市舊址),位於鄰近氹仔施督憲正街的土地。
二、訂定上款(一)項及(三)項所指場所的緩衝區,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附件七及附件九的範圍圖。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