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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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0/2019號行政法規

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的組織及運作。

第二條

職權、組成及成員委任

社專會的職權、組成及其成員的委任,由第5/2019號法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範。

第三條

主席的職權

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社專會;

(二)召集及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會議的議程;

(四)督促遵守本行政法規及社專會內部規章;

(五)建議設立、變更或撤銷專責小組;

(六)督促專責小組的工作;

(七)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成員的義務

社專會成員尤其具以下義務:

(一)出席社專會會議及所屬專責小組的會議;

(二)應邀列席其他專責小組的會議;

(三)審議議程內的事項;

(四)遵守社專會內部規章及其他現行適用法例。

第五條

喪失資格

下列任一情況,導致喪失社專會成員資格:

(一)在一曆年內無合理理由缺席社專會會議或所屬專責小組會議共三次;

(二)在同一任期內,兩次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作出通知。

第六條

成員出缺

因社專會成員喪失資格或放棄委任等情況而在任期內出現空缺,應自出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填補,而替補成員的任期為被替補成員的餘下任期。

第七條

社專會的運作

社專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方式運作。

第八條

全體會議

一、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不少於四次,特別會議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的社專會成員書面請求召開。

三、社專會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中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定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專責小組

一、社專會透過全體會議的決議,設立專責小組。

二、專責小組藉舉行會議,就社專會交付跟進事宜進行討論及分析,並將所得的結論、意見及建議提交社專會作考慮。

三、專責小組由社專會成員組成,在有需要時,還可包括在社會工作領域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

四、專責小組的成員名單由社專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當中須指定一名成員為協調員。

第十條

專責小組協調員的職權

專責小組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專責小組;

(二)召集及主持專責小組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專責小組會議的議程。

第十一條

舉行會議

一、會議須在至少三分之二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二、社專會主席及專責小組協調員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社專會及專責小組的會議,但該等代表及人士無投票權。

三、會議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

第十二條

秘書

一、社專會設一名秘書,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該局的一名工作人員擔任。

二、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列席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但無投票權;

(二)按主席或協調員指示編製全體會議或專責小組會議的議程及會議紀錄;

(三)確保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意見草案的寄送;

(四)執行主席及協調員所指派及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第十三條

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一、有關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的通知及申請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但如迴避事由或自行迴避、聲請迴避的依據僅在會議中出現的情況則除外。

二、在討論引致迴避、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事項期間,被宣告須迴避的社專會或專責小組成員,又或已對其作出免除參與會議的決定或聲請迴避理由成立的決定的社專會或專責小組成員應離開會議室,而會議紀錄應載明此事。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社專會須制定並通過其內部規章,該規章尤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專會及專責小組成員的義務及出席會議的規則;

(二)缺席會議的通知及解釋規則;

(三)會議的表決規則;

(四)適用於社專會及專責小組成員的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規則;

(五)負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十五條

出席費

社專會成員、專責小組的成員及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獲邀的代表及人士,有權就出席社專會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十六條

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由社會工作局向社專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第十七條

負擔

社專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預算承擔。

第十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