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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參與國家或地區清單。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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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參與國家或地區清單

(一)南非共和國;

(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三)美利堅合眾國;

(四)安哥拉共和國;

(五)亞美尼亞共和國;

(六)澳大利亞聯邦;

(七)奧地利共和國;

(八)孟加拉人民共和國;

(九)白俄羅斯共和國;

(十)比利時王國;

(十一)博茨瓦納共和國;

(十二)巴西聯邦共和國;

(十三)保加利亞共和國;

(十四)喀麥隆共和國;

(十五)柬埔寨王國;

(十六)加拿大;

(十七)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十八)中非共和國;

(十九)捷克共和國;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十一)塞浦路斯共和國;

(二十二)剛果民主共和國;

(二十三)剛果共和國;

(二十四)大韓民國;

(二十五)科特迪瓦共和國;

(二十六)克羅地亞共和國;

(二十七)丹麥王國;

(二十八)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二十九)斯洛伐克共和國;

(三十)斯洛文尼亞共和國;

(三十一)西班牙王國;

(三十二)愛沙尼亞共和國;

(三十三)斯威士蘭王國;

(三十四)芬蘭共和國;

(三十五)法蘭西共和國;

(三十六)加蓬共和國;

(三十七)加納共和國;

(三十八)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三十九)圭亞那合作共和國;

(四十)幾內亞共和國;

(四十一)希臘共和國;

(四十二)匈牙利;

(四十三)印度共和國;

(四十四)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四十五)愛爾蘭;

(四十六)以色列國;

(四十七)意大利共和國;

(四十八)日本國;

(四十九)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五十)萊索托王國;

(五十一)拉脫維亞共和國;

(五十二)黎巴嫩共和國;

(五十三)利比里亞共和國;

(五十四)立陶宛共和國;

(五十五)盧森堡大公國;

(五十六)馬來西亞;

(五十七)馬里共和國;

(五十八)馬耳他共和國;

(五十九)毛里裘斯共和國;

(六十)墨西哥合眾國;

(六十一)納米比亞共和國;

(六十二)挪威王國;

(六十三)新西蘭;

(六十四)荷蘭王國;

(六十五)巴拿馬共和國;

(六十六)波蘭共和國;

(六十七)葡萄牙共和國;

(六十八)羅馬尼亞;

(六十九)俄羅斯聯邦;

(七十)塞拉利昂共和國;

(七十一)新加坡共和國;

(七十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七十三)瑞典;

(七十四)瑞士聯邦;

(七十五)泰王國;

(七十六)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七十七)多哥共和國;

(七十八)土耳其共和國;

(七十九)烏克蘭;

(八十)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八十一)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八十二)津巴布韋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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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19號行政法規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29/201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書收費金額為每份澳門幣七十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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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零售行為中,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須收取的金額為澳門幣一元。

二、本批示自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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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相等於登記部門及公證部門每月收到的手續費百分之三十五的收入撥歸法務公庫。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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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決定制訂一系列指引和措施,要求各司長辦公室、公共部門和實體,從人力資源、物資調配、後勤保障等各方面,全力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籌組工作,確保政府換屆交接工作有序圓滿完成。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各司長辦公室、公共部門和實體應在其職權範圍內,全力向第五任候任行政長官提供所需支援,尤其在人力資源、物資和後勤方面作出全面配合及相應的臨時調撥。

二、所需的人力資源可由行政長官為此指派的各司長辦公室、公共部門和實體的工作人員提供支援,該等人員自獲指派之日起維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三、上款所指人員的報酬,以及因衛生護理、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及社會保障制度等法定扣除或供款而產生的開支,由其所屬司長辦公室、公共部門或實體支付。

四、因執行本批示所產生的開支,如不屬各司長辦公室、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職權範疇,由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預算承擔,或由財政局為此而調撥的款項支付。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