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2/201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4/2019

刊登日期:

2019.8.26

版數:

2362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輕軌系統運營、經營及維護的批給之公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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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輕軌交通系統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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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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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輕軌系統運營、經營及維護的批給之公證合同。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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