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在運營、經營及維護輕軌系統方面具特別技術資格,將該公共服務批給予該公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顯著利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二十四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輕軌系統運營、經營及維護之公共服務的批給豁免進行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6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由下表取代: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 每月總收入(澳門元) |
1 | 11,640.00 |
2 | 17,680.00 |
3 | 23,870.00 |
4 | 26,220.00 |
5 | 27,930.00 |
6 | 32,680.00 |
7或以上 | 34,390.00 |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 總資產淨值(澳門元) |
1 | 251,500.00 |
2 | 381,900.00 |
3 | 515,600.00 |
4 | 566,400.00 |
5 | 603,300.00 |
6 | 705,900.00 |
7或以上 | 742,900.00 |
二、經第4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表,由下表取代: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元) |
1 | 4,230.00 |
2 | 7,770.00 |
3 | 10,710.00 |
4 | 13,020.00 |
5 | 14,700.00 |
6 | 16,380.00 |
7或以上 | 18,060.00 |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使間接選舉補選的權利的地點為澳門綜藝館。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