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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在運營、經營及維護輕軌系統方面具特別技術資格,將該公共服務批給予該公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顯著利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二十四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輕軌系統運營、經營及維護之公共服務的批給豁免進行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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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6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由下表取代:

表一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每月總收入(澳門元)
1 11,640.00
2 17,680.00
3 23,870.00
4 26,220.00
5 27,930.00
6 32,680.00
7或以上 34,390.00

表二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總資產淨值(澳門元)
1 251,500.00
2 381,900.00
3 515,600.00
4 566,400.00
5 603,300.00
6 705,900.00
7或以上 742,900.00

二、經第4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表,由下表取代: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元)
1 4,230.00
2 7,770.00
3 10,710.00
4 13,020.00
5 14,700.00
6 16,380.00
7或以上 18,060.00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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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使間接選舉補選的權利的地點為澳門綜藝館。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