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本法律旨在增加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來源,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運作。
一、為適用上條的規定,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的百分之三,將構成社會保障基金本身預算的年度收入,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如基本儲備金額未達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且無法以超額儲備撥款補足有關差額,政府應為此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扣除所需金額;倘有剩餘差額,則以此差額計算上款規定的金額。
三、以上兩款所指金額的轉入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程序及期間進行。
第8/2011號法律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
(一)經作出法定扣除後的每一財政年度中央預算執行結餘,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二)〔……〕
二、如無法以超額儲備撥款補足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基本儲備金額,則從中央預算執行結餘中撥出所需補足款項後才針對該結餘作上款(一)項所指的扣除。
三、政府須按照第四條第二款及上條第二款的規定,將上兩款所指的資金轉入相關的財政儲備。”
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自二零一八財政年度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