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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學生證、教學人員證、教育機構職員證、離職學校人員衛生護理證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教育暨青年局負責發出上款所指的證件。
三、第一款所指證件的正面載有持證人的姓名和相片,以及證件編號;如屬離職學校人員衛生護理證,除上述資料之外,亦會載有證件的有效日期,以及離職前持有的教學人員證或教育機構職員證的編號。
四、經教育暨青年局應用程式讀取學生證、教學人員證及教育機構職員證的二維碼,可顯示下列資料:
(一)證件的類別、編號及有效日期;
(二)持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三)持證人就讀的學校、年級及班別,或持證人任職的機構;
(四)持證人是否享有免費衛生護理;
(五)持證人於教育暨青年局作學生、教學人員或教育機構職員登記的其他資料。
五、使用的顏色如下:
(一)學生證底色為綠色;
(二)教學人員證底色為橙色;
(三)教育機構職員證底色為藍色;
(四)離職學校人員衛生護理證底色為粉紅色。
六、倘證件遺失或損壞,持證人應儘快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請補發。
七、本批示自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校年度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正面) |
(背面) |
尺寸:85.5毫米 x 54毫米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正面) |
(背面) |
尺寸:85.5毫米 x 54毫米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正面) |
(背面) |
尺寸:85.5毫米 x 54毫米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註:在第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生效前,按本批示附件一至附件三的式樣發出的證件繼續有效至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結束為止。
(正面) |
(背面) |
尺寸:85.5毫米 x 54毫米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註:在第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生效前,按本批示附件四的式樣發出的證件繼續有效至其有效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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