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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理工學院開設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一

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信息與通信技術。

二、課程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與倫理 必修 45 3
特選論題——大數據與智能社會 " 45 3
進階計算機應用技術論題 " 45 3
論文 " 21
總學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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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理工學院開設公共政策博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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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共政策博士學位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政治科學與公民學。

二、課程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3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公共政策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 必修 45 3
公共行政經典文獻專題 " 45 3
澳門政經發展與社會治理專題 " 45 3
公共政策專題 "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憲法、基本法與行政法專題 選修 45 3
道德與公共事務 " 45 3
公共行政前沿專題 " 45 3
戰略與危機管理專題 " 45 3
全球化與區域合作專題 " 45 3
比較政府專題 " 45 3
澳門公共行政制度史 "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8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3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8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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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開設酒店及旅遊管理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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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酒店及旅遊管理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旅遊管理。

二、課程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酒店及旅遊管理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文獻綜述與專題開立 必修 90 6
專題研討I " 90 6
專題研討II " 90 6
專題項目 " 90 6
 
論文 必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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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開設國際餐飲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一

國際餐飲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餐飲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旅遊學院一年制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附件二

國際餐飲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餐飲創業管理 必修 45 3
餐飲與傳媒 " 45 3
食物感官學:進階餐單工程 " 45 3
餐飲制度全球化:趨勢分析 " 45 3
國際化:酒店旅遊業的概念、趨勢及議題 " 45 3
可持續發展與餐飲業 " 45 3
研究方法 "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人力資源管理 選修 45 3
巿場營銷管理 " 45 3
財務與會計 " 45 3
策略管理 "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6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1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表三的論文佔6學分。

葡文版本

第10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開設國際美食學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附件一

國際美食學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國際美食學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旅遊學院一年制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附件二

國際美食學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食物人類學——社會及文化層面 必修 45 3
食物與美食史 " 45 3
美食旅遊 " 45 3
現代營養與食品科技 " 45 3
食品安全 " 45 3
生態美食與食物關係學 " 45 3
研究方法 "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人力資源管理 選修 45 3
巿場營銷管理 " 45 3
財務與會計 " 45 3
策略管理 "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6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1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表三的論文佔6學分。

葡文版本

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澳門科技大學的新章程,該章程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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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澳門科技大學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名稱、宗旨及目的

第一條

大學名稱、性質及擁有人

一、根據本章程及法律規定,澳門科技大學為一所致力於教學、研究及推動科技、文化發展的非牟利私立高等教育院校,其葡文名稱為“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以下簡稱大學。

二、大學採用自己的簡稱、標誌、服式和禮儀。

三、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為澳門科技大學的擁有人,其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其地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大學擁有人具有以下權限,並可透過其代表,又或其行政或領導機關行使:

(一)創造及確保大學正常運作的條件;

(二)為大學制定組織及運作章程;

(三)最終負責大學的經濟及財政管理;

(四)根據大學章程的規定委任及替換大學各機關的成員;

(五)委任其在大學各機關的代表;

(六)聽取大學管理及行政機關意見後,聘用大學人員。

五、大學擁有人行使其本身職權時,不得妨礙大學的學術及教學自主權。

六、澳門科技大學不具有法律人格,大學擁有人須對大學的運作及大學機關所作出的行為承擔民事、刑事及財政上的責任。

第二條

校本部

大學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可在外地設辦事處、代辦機構,教學點和分校。

第三條

學術、教學、行政、財政及紀律自主權

一、大學在學術方面享有自主權,可以自行訂定、規劃和執行研究項目,以及其他學術活動,以實現大學的目標,並探求社會、經濟、教育及文化發展所衍生的問題的解決方法。

二、大學在教學方面享有自主權,尤其在開設的課程的學習計劃及課程大綱、訂定教學方法、選擇知識評核程序以及新教學方法的訂定與試行,且須尊重教學理論與方法的多元性。

三、在法律與行政法規所允許的框架以及大學擁有人的所賦予的權限範圍內,大學享有行政及財政方面的自主權。

四、大學擁有紀律自主權,依照本章程所核准之內部規範行使。

第四條

使命及宗旨

一、大學的使命為增進文化交流,致力人才培育,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

二、大學的宗旨為致力於科技、人文和文化的教學和研究,技能培訓,推動合作、服務社會、共同發展。

第五條

職責

大學之職責為:

(一)根據法律規定開辦授予學位的高等教育課程、不授予學位課程及培訓課程;

(二)與本地或外地大學或高等院校簽訂合作協議,在相關領域合辦高等教育課程及培訓課程;

(三)為開辦的高等教育課程提供應有準備;

(四)促進科學及技術領域的研究工作之開展,創造新技術新知識,並提升學生的專業素質;

(五)加強大學國際化,為國際學術文化交流作出貢獻,並使學生充分接受國際學術文化的教育;

(六)為學生作好科學、技術、職業及人文方面的準備,為其職業生涯及學術發展奠定基礎;

(七)提供及發展高質量課程,以回應社會發展需要;

(八)提高本大學聲譽及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的發展;

(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高等教育領域的法律框架內,推廣保障自由的教學及學習方式,尊重文化與思想多元及表達自由;

(十)有償或無償地向社會提供服務,以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

第二節

其他一般規定

第六條

經濟年度

大學之經濟年度以教學年度為準,即每年九月一日起,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根據國際上採納及同類機構認同的學術及教學標準,通過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的分段學習方式,大學向學生提供高等程度培訓。

二、教學和學習方式包括講授、導修、研討、實驗室操作、現場學習和實習、科學研究、遙距指導及網上指導等其他方式。

第八條

學位、文憑、證書及榮銜

一、大學在不同的知識領域內頒授以下學位:

(一)學士學位;

(二)碩士學位;

(三)博士學位。

二、大學可開辦雙學士學位課程,以及開辦設有一門或兩門主修的課程。

三、大學頒發文憑、證書及其他榮銜,以及發出證明書及聲明書,以證實學位及課程的擁有權。

四、大學可向本地或外地的傑出人士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國際普遍使用的名譽榮銜。

第九條

入讀條件

一、大學課程的入讀條件應遵守高等教育法例對學歷、知識或專業經驗方面所訂的要求。

二、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為確保大學的教學質量,並實現大學的教學與研究目標,大學擁有制定特別入學標準的權限。

三、大學亦可依據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開辦一年制的預備課程。

第十條

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與取消

一、對大學授予學位的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與取消,經聽取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意見,校董會擁有權限作出核准。

二、大學須按照高等教育法例所規定的要件及期限完成上款所指課程的核准、公佈及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一條

不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與取消

一、經聽取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意見,校董會擁有權限對不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作出核准。

二、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擁有權限對已開設的不授予學位課程的修改、中止與取消作出核准。

三、大學須按照高等教育法例所規定的要件及期限完成不授予學位課程的核准、公佈及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二條

時效制度

在不影響高等教育法例規定的情況下,學生的入學登記及註冊權利的時效制度由內部規章規範,在聽取校長、校董會及校務委員會意見後,由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核准。

第十三條

教學人員

一、大學可聘用符合資格的人士擔任教學職務,並且按照高等教育法例對教學人員所規定的要求,為各課程安排教學人員。

二、大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高等院校合作,可定期商聘有關院校的教學人員到大學任教。

第十四條

素質評鑑

校長具有權限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當局申請豁免院校素質核證、豁免課程評鑑,以及申請取得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和其他與素質評鑑相關的程序。

第十五條

院校合作

一、為促進學術科學交流和技術研究,大學可與本地或外地的其他組織和機構訂定合作意向書、協議、議定書或合同,以共同開創科學及技術研究項目,共享機構之間的學術資訊和資源,促使教學人員與學生之交流及建立夥伴關係。

二、通過簽訂學術合作協議,大學可與本地高等院校,或與校本部設在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聯合開辦授予學位和文憑課程,或以學分制組成的其他計劃及課程。

三、本條所指的院校間合作還可在組織單位層面進行,尤其是研究中心、實驗室及圖書館,以共同開展有關的活動或可自行處理特定事宜。

四、在不影響高等教育法例規定和大學自主權的情況下,考慮到大學的性質及宗旨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教育政策,為了加強國際的關係作出貢獻並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的質素及形象,大學可根據實際需求促進國際層面間之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大學的機關及其權限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六條

機關

大學的機關有:

(一)校監;

(二)校董會;

(三)校長;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五)校務委員會;

(六)諮詢委員會;

(七)名譽榮銜委員會。

第二節

校監和副校監

第十七條

校監

大學校監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第十八條

校監權限

一、校監擁有以下權限:

(一)主持所出席的大學活動及儀式;

(二)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三)根據大學章程的規定推薦校董會成員;

(四)任免大學各學術、研究、教學及學術支援以及行政單位負責人;

(五)對大學的重大政策和事項負有決策權;

(六)監督大學其他機關對本章程之遵守。

二、校監可將其部分權限授予副校監。

第十九條

副校監

大學擁有人可委任副校監一至三名,以輔助校監執行其職能。

第二十條

任免

大學校監及副校監由大學擁有人委任,每屆任期最長為五個教學年度,可連任並且無連任次數限制。

第三節

校董會

第二十一條

校董會

校董會是負責訂定及執行院校發展方針的機關。

第二十二條

校董會組成

一、校董會由三十三至四十九名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需為奇數,其中包括:

(一)校監,由其擔任主席,或由其推薦一人代任;

(二)三十二至四十八名成員,組成如下:

(1)大學擁有人的代表一名;

(2)校監的代表一名;

(3)校長;

(4)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代表一名,由該委員會主席推薦;

(5)校務委員會代表一名,由該委員會主席推薦;

(6)教學人員團體代表一名,由該團體內部推薦;

(7)研究人員團體代表一名,由該團體內部推薦;

(8)專業人士一名,由校監推薦;

(9)公認傑出人士一名,由校監推薦;

(10)具聲望人士一名,由校監推薦;

(11)宗旨屬高等教育範疇團體代表一名,由該團體內部推薦;

(12)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十一至十九名;

(13)經歷任校董會成員推薦的人士十至十八名;

(三)或有之副主席一至四名,從本款(二)項所指成員中選任;

(四)秘書長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成員中推薦。

二、校董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三、校董會可邀請一名具有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名譽主席,名譽主席的職責是參與大學各項活動及儀式,以提高大學之知名度。

第二十三條

校董會權限

一、校董會擁有下列權限:

(一)審議並核准大學之中長期發展政策;

(二)監督大學行政及學術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監督各委員會的運作並提供適當和必要的指導;

(四)監督適用的法律和本章程之遵守;

(五)推薦三名校董成員擔任名譽榮銜委員會委員;

(六)邀請並推薦二十一名至二十五名具有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參加諮詢委員會;

(七)向大學擁有人提出任免大學主要領導人員之建議;

(八)針對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人士提名之事宜,對名譽榮銜委員會作出之建議書進行審議及內部核准,並將建議書提交予校監作最後核准;

(九)核准校長提交的大學總體方針、發展計劃、多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十)核准由執行委員會呈交之下一年度大學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十一)根據本章程規範之流程,訂定學費及其他費用;

(十二)向大學擁有人匯報每年之財務計劃及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以及各課程之學費指標;

(十三)對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就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的建議,以及其對不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的建議作出核准;

(十四)對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就學術單位、研究單位、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的設立、更改及消滅的建議作出核准;

(十五)對校務委員會就行政單位的設立、更改及消滅的建議作出核准;

(十六)在不妨礙本章程的規定下,對校董會的內部規範之制定及修改作出核准;

(十七)對大學其他的內部規範之制定及修改發表意見;

(十八)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十九)行使法律、本章程及大學擁有人賦予的其他職責、職務及權限。

二、大學校董會可將上述第(二)、(四)、(七)、(九)、(十一)及(十三)條之權限授權予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校董會運作

一、校董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舉行;特別會議的舉行,由主席召集,或經五名成員向主席提交書面建議而召集。

二、校董會在聽取校長、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及校務委員會意見後,有權自行制定、核准、修改其內部規範。

第二十五條

附屬委員會

一、校董會可根據內部規章的規定,設立附屬委員會,以執行校董會所賦予之職能。

二、附屬委員會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內部規章規定。

第二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

校董會內設執行委員會,為校董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

一、執行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

(一)校董會成員一名,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六名成員,組成如下:

(1)校長;

(2)校董會成員五名;

(三)或有之副主席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的成員中推薦;

(四)秘書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的成員中推薦。

二、執行委員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第二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的運作

一、每年舉行四次會議,而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開,或主席應三名成員的書面建議召開。

二、執行委員會的運作由校董會內部規章規定。

第二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下設的附屬委員會及附屬單位

一、執行委員會可根據校董會內部規章的規定,設立附屬委員會及附屬單位,以執行委員會所賦予的職能。

二、執行委員會下設的附屬委員會及附屬單位的名稱、組成、職能及運作由校董會內部規章規定。

第三十條

執行委員會的權限

執行委員會擁有下列權限:

(一)向校董會提出關於大學發展策略之建議;

(二)向校董會提出加強大學內部管理的建議;

(三)訂定必要程序,以確保大學整體發展及大學各委員會章程的良好實施;

(四)監督和評審大學章程的遵守及實施;

(五)監督大學財務和其他資源的管理,指示、協調及指導各學術單位、研究單位以及行政單位工作,並提供改善大學工作效率的建議;

(六)提交下一年度之大學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予校董會審核;

(七)代表校董會接收大學其他機關提交的建議書、意見書、提案及報告;

(八)應校董會之要求討論並對任何相關事宜提出建議;

(九)行使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核准的內部規範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

校長

第三十一條

校長

校長是大學的最高負責人,領導和代表大學。

第三十二條

校長的任免

校長由大學擁有人委任,每屆任期最長為五個教學年度,可連任並且無連任次數限制。

第三十三條

權限

一、校長擁有下列權限:

(一)確保大學的使命及宗旨得以履行;

(二)制定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並呈校董會核准;

(三)制定大學多年度的工作計劃,並呈校董會核准;

(四)制定大學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並呈校董會審議;

(五)制定和修改學費及其他費用的建議,交予大學校董會作核准;

(六)主持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以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七)主持校務委員會,以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八)根據本章程內關於各機關組成的規定,推薦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及校務委員會的成員;

(九)監督學術、研究、教學及學術支援以及行政單位的運作,並協調其工作;

(十)就大學各學術、研究、教學及學術支援以及行政單位負責人的任免向校監作出建議;

(十一)發出、確認及證明所有大學文件,尤其是根據高等教育法例規定的證書、文憑、證明書或聲明書;

(十二)聽取相關學術單位及研究單位之意見後,就碩士學位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和博士學位論文的提交及答辯的期限之中止計算作出決定,且不影響法律或課程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十三)根據法律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當局申請豁免院校素質核證、豁免課程評鑑,以及申請取得自行開辦課程資格;

(十四)針對教學人員、研究人員、職員及學生行使紀律處分權;

(十五)針對校長辦公室附屬部門的設立、更改或消滅的建議,作出最終核准;

(十六)在不妨礙本章程的規定下,對校長辦公室的內部規範之制定及修改作出核准;

(十七)對大學其他的內部規範之制定及修改發表意見;

(十八)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十九)行使由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核准的規範所授予之其他職權。

二、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副校長、學術單位、研究單位或行政單位負責人或同等職級人士。

第三十四條

副校長

大學擁有人可委任三至十五名副校長,以便輔助校長和行使校長授予的權限。

第五節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為大學的學術及教學機關。

第三十六條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組成

一、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由二十一至六十一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

(一)校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二十至六十名成員,組成如下:

(1)副校長三名至十五名,由校長推薦;

(2)學術單位之最高負責人六名至十五名,由校長推薦;

(3)研究單位之最高負責人五名至十五名,由校長推薦;

(4)教務管理部門之最高負責人一名至十名,由校長推薦;

(5)由學術單位從全職教學人員推薦之具博士學位的教學人員代表五名,並應確保該等代表的代表性及學術範疇和教學方法的多元性;

(三)或有之副主席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成員中推薦;

(四)秘書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成員中推薦。

二、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三、校長可邀請其他院校的教師及研究員、或屬高等教育範疇公認傑出人士作為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成員,並向大學擁有人作出建議。

第三十七條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運作

一、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或應主席之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除上條所指的成員外,其他教學人員、行政人員或學生可應邀或獲准列席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之平常或特別會議,但祇有發言權,並無表決權。

三、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在聽取校長、校董會及校務委員會意見後,制定與修改其內部規範。

第三十八條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權限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擁有下列權限:

(一)對大學科研及學術發展政策作出建議及修訂的權限;

(二)核准各學院制定的課程設計,包括課程結構、學習計劃、學制、課程運作規章和其他學術事宜;

(三)核准學生的入學登記及註冊權利之時效制度;

(四)按照大學訂定的宗旨與指引,審議及核准所開設課程的教學及培養計劃;

(五)訂定學分制度和考核標準,及畢業生榮譽等級標準;

(六)經聽取法律規定的必要機關意見後,核准各學院的內部規章,尤其包括涉及教學及學術範疇的下列事項的規章:

(1)入學特別條件;

(2)運作條件;

(3)課程結構、學習計劃及學分;

(4)知識評核制度;

(5)優先制度;

(6)制定規則及程序,以計算每一學科單元分數、最後成績及或有之加權系數;

(7)發出證明、證書、文憑及學位或課程榮銜的其他文件的期限;

(8)學術及教學機關的跟進程序;

(七)核准學分計入的專有規章;

(八)製作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通過校長向校董會作出的定期匯報;

(九)監督和評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下設的各附屬委員會、學術單位、研究單位以及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的工作質量及工作成績,並提出改進意見;

(十)就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或取消之事宜,向校董會作出建議;

(十一)就不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向校董會作出建議;

(十二)核准不授予學位課程的修改、中止或取消;

(十三)制定及檢討大學收生的入學條件及標準;

(十四)對大學資源的分配、教學活動的支持方式、科研工作的開展提出意見;

(十五)根據高等教育法例規定,審議並核准學位的頒授,但名譽榮銜學位和名譽榮銜除外;

(十六)制定基於學術的原因需要終止或暫停學生在校學習的規範;

(十七)經聽取法律規定必要機關的意見後,制定、修改及核准適用於教學人員、研究人員、職員及學生的紀律處分之內部規章;

(十八)制定和規範大學之獎金、助學金、生活補貼、科研經費發放的政策、規章和程序;

(十九)推薦本會代表擔任大學校董會、諮詢委員會和名譽榮銜委員會成員;

(二十)制定適當的措施指導大學的學生及學生組織;

(二十一)設立所需的附屬委員會以加強教學規劃及質量管理;

(二十二)應校長之要求,對學生申訴作出審議或決定;

(二十三)應校長、校董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要求,對任何大學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二十四)根據法律規定審議並決定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

(二十五)為了升學目的,對課程、修讀期及高等教育課程學習計劃內的科目或學科單元給予同等效力;

(二十六)在不妨礙本章程的規定下,對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內部規範之制定及修改作出核准;

(二十七)對大學其他的內部規範之制定及修改發表意見;

(二十八)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二十九)對學術單位、研究單位、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的設立、更改及消滅向校董會作出建議;

(三十)核准下列單位的設立、更改或消滅:

(1)基本學術單位內之教學單位及研究單位;

(2)研究單位的附屬單位;

(3)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的附屬單位。

(三十一)行使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所核准之內部規範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附屬委員會及附屬單位

一、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可根據內部規章的規定,設立其直屬之附屬委員會及附屬單位,以執行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所賦予之職能。

二、附屬委員會及附屬單位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內部規章規定。

第六節

校務委員會

第四十條

校務委員會

校務委員會為大學的管理及行政機關。

第四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

一、校務委員會由十九至六十七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

(一)校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十八至六十六名成員,組成如下:

(1)副校長三名至十五名,由校長推薦;

(2)學術單位之最高負責人五名至十五名,由校長推薦;

(3)研究單位之最高負責人五名至十五名,由校長推薦;

(4)行政單位、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以及校長辦公室的負責人共五名至二十一名,由校長推薦;

(三)或有之副主席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成員中推薦;

(四)秘書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成員中推薦。

二、校務委員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第四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校務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或應主席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行政人員可應邀或獲准參加校務委員會之平常或特別會議,但祇有發言權,並無表決權。

三、校務委員會在聽取校長、校董會及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意見後,有權自行制定與修改其內部規範。

第四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的權限

校務委員會擁有下列權限:

(一)制作校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帳目,並通過校長向校董會作出的定期滙報;

(二)制定校務委員會的行政計劃及財政預算予執行委員會審閱;

(三)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大學各學術單位、研究單位及行政單位的發展提出建議;

(四)檢視大學行政管理之規章及制度,提出改善之建議,並根據內部程序將建議提交至大學校董會;

(五)討論大學發展策略,並根據內部程序向大學校董會提出建議;

(六)應大學校董會或執行委員會之要求,對任何大學事宜發表意見及發出意見書;

(七)推薦校務委員會代表擔任大學校董會及諮詢委員會成員;

(八)對行政單位的設立、更改及消滅向校董會作出建議;

(九)核准行政單位的附屬單位的設立、更改或消滅;

(十)在不妨礙本章程的規定下,對校務委員會的內部規範之制定及修改作出核准;

(十一)對大學其他的內部規範之制定及修改發表意見;

(十二)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十三)行使本章程或根據章程所核准之規範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四十四條

校務委員會的附屬委員會及附屬單位

一、校務委員會可根據內部規章的規定,設立其直屬之附屬委員會及附屬單位,以執行校務委員會所賦予之職能。

二、校務委員會的附屬委員會及附屬單位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務委員會內部規章規定。

第七節

諮詢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是大學的諮詢機構。

第四十六條

諮詢委員會的組成

一、諮詢委員會由三十一至三十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

(一)大學擁有人委任人士一名,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三十至三十四名成員,組成如下:

(1)校長;

(2)具有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二十一至二十五名,由校董會推薦;

(3)大學擁有人代表兩名;

(4)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代表兩名,由該委員會主席推薦;

(5)校務委員會代表兩名,由該委員會主席推薦;

(6)校友代表兩名,由校友會聯合總會推薦;

(三)或有之副主席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成員中推薦;

(四)秘書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成員中推薦。

二、諮詢委員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第四十七條

諮詢委員會的運作

一、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而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開,或主席應多數成員的建議召開。

二、諮詢委員會在聽取校董會、校長、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及校務委員意見後,有權自行制定與修改其內部規範。

第四十八條

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諮詢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一)對大學校董會提出的各項報告、大學發展規劃和大學正在開展的各項工作提供意見;

(二)為提升大學的聲譽而向大學提供建議;

(三)行使本章程或根據章程核准的規範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節

名譽榮銜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名譽榮銜委員會

名譽榮銜委員會是負責審議和建議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的機關。

第五十條

名譽榮銜委員會的組成

一、名譽榮銜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

(一)校監,由其擔任主席,或由其推薦一位校董會副主席代任;

(二)六名成員,組成如下:

(1)校長;

(2)大學校董會代表三名,由校董會主席推薦;

(3)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代表兩名,由該委員會主席推薦;

(三)秘書一名,由主席從本款(二)項成員中推薦。

二、名譽榮銜委員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第五十一條

名譽榮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名譽榮銜委員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

二、名譽榮銜委員會在聽取校董會、校長、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及校務委員意見後,有權自行制定與修改其內部規範。

第五十二條

名譽榮銜委員會的權限

名譽榮銜委員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訂定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的規則,並實施之;

(二)負責對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和其他名譽榮銜之建議進行審議,並通過大學校董會提交給校監核准;

(三)行使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核准的內部規範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節

任期、會議及決議

第五十三條

大學機構成員的任期

一、本章程第十六條之大學各機關成員的任期最長為五個教學年度,但本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二、每到任期屆滿,各機關成員可整體或個別連任,並無連任次數限制。

第五十四條

約束

一、在對外事宜上,校長所作之簽署即對大學具有約束力;在本章程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影響高等教育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校監所作的簽署亦對大學具有約束力。

二、大學亦受校長、校監或校董會主席的代表人所作之簽署約束,但須由授權人依據其權限範圍及法律之規定以書面方式授權。

第五十五條

會議

一、在不影響其他適用的法律規定情況下,大學各機關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相關成員親身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以視像會議方式或類似方式,在不同地方同步進行的同步會議。

二、以上款(二)項所指之方式進行會議時,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五十六條

會議召集

一、會議按本章程的規定舉行,提前八日以書面方式,尤其是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或其他電子訊息方式進行召集,而召集書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議程以及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屬現場會議者,須載明會議的舉辦地點;

(二)屬同步會議者,須載明會議所採用的技術平台及會議實現方案。

二、所有會議的出席最低人數必須為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否則決議無效,但各機關的內部規章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在全體人員全部出席會議時,若無人因會議召集程序的欠缺而反對會議的召開,則任何引致召集欠缺的不當情事均因無人反對而獲得補正,從而使會議的召開獲得合法性。

第五十七條

決議

一、本章程第十六條所規定之大學各機關之決議由出席成員以多數決定,但各機關規章對決議票數另有要求者除外。

二、各機關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章

自主組織單位

第五十八條

一般規定

一、大學有權設置具有本身的機關及人員的自主組織單位,尤其是以學校或學院命名的教學單位或教研單位、可以中心、實驗室或研究所命名的研究單位,以及其他與大學的任務及目的配合的單位、架構及支援部門。

二、經聽取法律規定的必要機關意見,大學設定內部規章、教學事務實用守則、管治及管理守則,以及大學內各機關、組織單位及各附屬單位等事宜的內部規章。

第五十九條

學術單位

一、大學學術單位分為基本學術單位與獨立學術單位。

二、大學基本學術單位為各學院,由院長領導。

三、大學亦可按照教育、學術和教學以及發展需要,設立不隸屬於學院的獨立學術單位,各由一名單位主管領導。

四、學術單位的設立、更改及消滅由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校董會核准。

五、基本學術單位下設的教學單位及研究單位之設立、更改或撤銷,由有關學術單位建議,並由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核准。

六、學術單位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六十條

研究單位

一、大學可按需要設立各研究單位及其附屬單位,研究單位可隸屬於上條所規定的學術單位,亦可直屬於大學獨立設置。

二、研究單位的設立、更改及消滅由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校董會核准。

三、研究單位的附屬單位的設立、更改或撤銷,由研究單位建議,並由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核准。

四、研究單位各由一名單位主管領導。

五、研究單位之附屬單位各由一名附屬單位主管領導。

六、研究單位及其附屬單位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其內部規章規定。

第六十一條

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

一、大學可按需要設立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及其附屬單位。

二、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的設立、更改及消滅由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校董會核准。

三、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各設一名主管領導。

四、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的附屬單位的設立、更改或消滅,由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建議,並由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核准。

五、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之附屬單位各由一名附屬單位主管領導。

六、第一款所指的教學及學術支援單位及其附屬單位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六十二條

行政單位

一、大學可按需要設立行政單位及其附屬單位。

二、行政單位的設立、更改及消滅由校務委員會建議,由校董會核准。

三、行政單位各設一名單位主管領導。

四、行政單位的附屬單位的設立、更改或消滅,由行政單位建議,並由校務委員會核准。

五、行政單位之附屬單位各由一名附屬單位主管領導。

六、第一款所指的行政單位及其附屬單位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定。

第六十三條

校長辦公室

一、大學設有校長辦公室及其附屬部門。

二、校長辦公室設一名部門主管領導。

三、校長辦公室的附屬部門的設立、更改或消滅,由校長辦公室負責人建議,並由校長核准。

四、校長辦公室之附屬部門各設一名部門主管。

五、第一款所指的校長辦公室及其附屬部門的名稱、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四章

自主、管理、財產及資源

第六十四條

管理原則

一、大學的管理遵循透明原則及守法原則。

二、各學術、科學、教學及行政和財政管理機構遵循自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

第六十五條

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一、大學根據普遍適用的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行使其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大學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時,管理本身的專有預算及有權收取本身的收入。

第六十六條

財政管理

一、大學的基本財政管理工具為每個教學年度的年度工作和財政計劃及報告、年度預算以及年度結算及賬目。

二、大學使用一套遵守法定的財政會計原則的會計系統。

三、在大學校董會建議下,校長可於任何時間設立機構核算和審查大學賬目。

第六十七條

財產

對於大學擁有人為實現大學的使命及宗旨而分配予大學的財產及財政資源,以及下條所規定的其他資源,大學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擁有完全的管理權和處分權。

第六十八條

大學的資源

大學的收入包括:

(一)大學擁有人給予的財政資源、財產和權利;

(二)本身資產或享有收益權的資產收入;

(三)學費收入;

(四)提供服務及售賣出版物的收入;

(五)津貼、補貼、共享收入、贈與、遺產、遺贈、捐贈及捐獻;

(六)源自知識產權、工業產權及專門知識讓與的收入;

(七)儲蓄存款利息;

(八)以往各年度管理帳目的結餘;

(九)費用、手續費、金錢處罰的所得、以及依法獲得的其他收入;

(十)信貸收入;

(十一)由大學舉辦的研討會、座談會或會議而獲得的收入;

(十二)源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基金或機構的援助。

第六十九條

學費

一、學費及其他費用的制定與修改,應由校長建議,然後由大學校董會核准。

二、學費金額的訂定及嗣後修改的可能性應在學生註冊前讓學生全面知悉,並由大學適當公佈。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

一、大學擁有人根據法律規定享有修改本章程的提議權以及核准權。

二、本章程的修改提議權屬於大學擁有人,可由其自行決議行使,亦可根據校董會、校長、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及校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使。

三、大學擁有人可自行或委託他人草擬章程草案。

四、章程草案草擬後,須提交予校董會、校長、校務委員會和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作內部核准,並再交予大學擁有人作最終核准。

五、在核准本章程之修改草案後,大學擁有人須將之呈交行政長官確認,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產生效力。

葡文版本

第11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聖若瑟大學的新章程,該章程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聖若瑟大學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校本部

一、聖若瑟大學,葡文名稱為“Universidade de São José”,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Saint Joseph”,以下簡稱聖大或大學,是一所私立高等院校,由天主教會大學暨高等教育基金所設立,以下簡稱擁有人或基金,大學校本部及基金總部均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為“澳門”)。

二、聖若瑟大學,前稱為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是一所非牟利的高等院校,由八月十二日第207/96/M號訓令許可設立,透過澳門教區第1/99號法令被承認為私立教會社團,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載有記錄,登記編號為1426,且受本章程及其他適用法例管制。

三、為了實現其目的,聖大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區設立辦事處、中心或其他形式的代辦機構。

四、大學採用自己的標誌、徽章、學術袍和典禮儀式。

第二條

期限

聖大無確定之存續期。

第三條

擁有人

一、在充分尊重大學的學術和教學自主的情況下,擁有人透過基金委員大會主席、基金委員大會及基金執行委員會,行使高等教育法例賦予其監督的職能。

二、澳門教區主教,即基金的委員大會主席,是大學校監。

三、基金的委員大會具下列職權:

(一)建立和確保大學具備正常發展和運作所需的法律、環境和財政的條件;

(二)聽取聖大管治機關的意見後,核准大學的章程以及倘有的修訂提案,並將有關的文件提交給公共當局;

(三)委任和替換大學校長、副校長和總務長,由校監主持就職;

(四)許可大學不動產之購置、轉讓、抵押或租賃,以及大學新設施之興建。

四、基金的執行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透過監察大學的年度預算、財務報告和任何額外的開支或投資提案,對大學的經濟和財務管治承擔最終責任;

(二)確認由校董會訂定的大學每年所收取的費用、學費及手續費;

(三)確認由校長所核准的教學和行政人員之勞動合同,合同須載有僱員簽名、校長簽名、以及基金執行委員會的法定代表或由執行委員會授權作出這一行為的人的簽署。

第四條

形象、理念及策略目標

一、聖大致力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所領先的、多元文化的天主教大學,根植於澳門的傳統,堅持學術誠信、遵循高等教育的國際標準、推進創新以及豐富各文化的元素。

二、聖大制定並定期更新文化、學術和教學的策略發展計劃,計劃須載有大學理念的結構性元素,羅列如下:

(一)為周邊地區提供一所充滿基督精神的大學;

(二)培育澳門的文化和精神遺產;

(三)在大學教學、研究、以及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支援方面,遵循最佳的國際實踐;

(四)建立一所集合多元文化和文化交流的國際學院;

(五)歡迎那些追求學術卓越的人士,不論其種族、社會地位或宗教信仰如何;

(六)營造大學氛圍以促進全人發展;

(七)促進一個具關愛、道德責任、經濟上、社交上和環境上可持續的社會。

三、本計劃的特定目標包括:

(一)確保定期就所有運作中的課程、進行中的研究、所提供的服務、內部組織、以及院校文化進行評鑑及提升其素質;

(二)與本地區的高等和非高等教育機構建立聯繫,尤其具基督宗教背景之教育機構;

(三)開展聯合課程和研究項目,促進與澳門以外的高等院校的師生交流;

(四)促進澳門和東亞的歷史及其文化和精神遺產的研究;

(五)為澳門發展成為葡萄牙語言及文化學習中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葡語國家間的交流平台做出貢獻;

(六)深化大學的天主教形象,加強維繫與其他天主教大學間的友好網絡關係,特別是與葡萄牙天主教大學的關係;

(七)積極參加具知名度的國際大學聯盟;

(八)以英語作為內部溝通的官方語言,從而促進大學的國際性;

(九)促進教育、社會、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造福周邊社區。

第五條

合作

為履行其理念和目標,聖大促進與其他高等院校的合作,特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別行政區,以及葡語國家和歐洲國家。

第二章

管治機關

第六條

原則

一、擁有人根據本章程第三條監督大學的活動。

二、聖大的個體管治機關包括校監、校長、總務長和教務長。

三、大學的合議管治機關及管理機關包括校董會、教務委員會及理事會。

第一節

個體管治機關

第七條

校監

校監是澳門教區主教。

第八條

校監權限

校監權限如下:

(一)主持由擁有人委任的校長、副校長及總務長的就職;

(二)聽取校董會的意見後,核准聖大的標誌;

(三)主持所出席的所有大學的活動和儀式;

(四)監察、監視、省視大學。

第九條

校長

一、根據本章程第三條第三款(三)項和第十六條第三款(一)項,校長是由擁有人經咨詢大學校董會成員後所委任。

二、校長是在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資格的其他學者中選任。

三、校長是按其學術等級以及聖大的薪酬表被聘為聖大的教學人員,並獲得由擁有人確認予該職位的津貼。

四、校長任期為四年,可續任。

五、在校長暫時不在的情況下,由其指定的副校長出替,但倘遇嚴重的情況而不能視事或出缺時,則由校監指定的副校長出替。

第十條

校長權限

一、校長是聖大教務及行政管理的最高負責人。

二、校長的權限是:

(一)在法庭內外代表聖大;

(二)當校監缺席時主持教務活動;

(三)主持教務委員會及理事會會議;

(四)確保遵守教會的法規和指引、適用法律、本章程以及聖大的規章;

(五)核准本章程的修改建議、指導並監管聖大的運作,確保圖書館、各學術單位、行政單位的協調,以及促進大學與其他機構的合作;

(六)委任各學術單位的院長、各研究中心、學系或課程的主任、各行政單位負責人,主持就職及終止該等人員職務,而該等人員從受聘於大學的教學人員和職員中挑選;

(七)聽取理事會的意見後,根據本章程第三條第四款(三)項的規定,向擁有人提議聘用大學的教學人員、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和輔助人員;

(八)取錄及革除學生;

(九)按照專有規章行使紀律權力。

三、校長可將部分權限授予各副校長。

四、校長還可將部分權限授予總務長、教務長、各學院或研究中心負責人,以處理與其職位相關的事項。

第十一條

副校長

一、根據本章程第三條第三款(三)項,副校長由校長提名、擁有人任命,任期為兩個學年,副校長一般從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資格的學者中任命。

二、在向擁有人提出委任第二名或更多名副校長的建議時,必須提交文件闡述每位副校長的職責且得到擁有人的事先核准。

三、副校長的任命於新校長就職時自動終止。

四、副校長具權限執行校長授予的職務。

五、在副校長暫時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的情況下,經校長同意後,副校長可由學術單位的院長出替。

第十二條

總務長

一、根據本章程第三條第三款(三)項,總務長是由校長提名,其任期為兩年,可續任。

二、總務長應是具備管治大學資格的專業人員。

三、依理事會授予的權限,總務長確保財產管理和大學行政和財政事務。

四、總務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情況下,由大學的財務總監出替。

五、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可委任大學的副校長為總務長,而在其任命為副校長期間方可擔任該職位。

第十三條

教務長

一、教務長由校長任命,一般從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學人員選出,任期為兩年,可續任。

二、教務長:

(一)協助校長及副校長管理和記錄大學的教務活動;

(二)連同校長,與負責高等教育範疇的公共部門維持聯繫;

(三)就大學章程及規章相關的申請進行評估及準備決定;

(四)履行校長所賦予的其他職務。

三、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可委任大學的副校長為教務長,而在其任命為副校長期間方可擔任該職位。

第二節

合議機關

第十四條

校董會

一、校董會是大學的最高合議機關,負責制定聖大的發展方針並監管其執行,促進大學穩健發展,確保其財務可持續性,因此校董會包括基金的各成員。

二、校董會的組成方式須確保有大學各部門和領域、擁有人、社會上具有功績和具聲望的人士,以及大學以外且與高等教育有關連的實體的代表性及參與度。

三、校董會成員包括:

(一)校監主持、召開會議及確定議程,在例外情況下可由其代表負責;

(二)代表擁有人的是基金的委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以及作為基金當然成員的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校長,而相關職務可授予其校長團隊之成員以及成為聖大校董會的榮譽主席;

(三)代表大學管理層的是校長及最多三名副校長(包括代副校長及協理副校長);

(四)代表理事會的是總務長及教務長;

(五)代表教務委員會的是兩名每年從該委員會成員中的教學人員中選出的代表;

(六)代表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的是兩名每年從同儕中推選產生的代表;

(七)每年從同儕中選出的兩名大學行政辦公室主管;

(八)由擁有人選出十一名代表專業人士、公認傑出的人士、和具聲望的人士;

(九)代表大學以外且與高等教育有關連的實體,由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澳門)校友會及聖若瑟聖大學校友會推選的代表各一名。

四、委任或代表資格之喪失會由校董會主席根據內部規程宣佈。

五、主席可邀請其他人士參與校董會會議,唯其不具投票權。

六、校董會的常務及執行委員會是大學理事會。

七、校董會的監事會是基金的執行委員會。

八、校董會設有秘書一名,但沒有投票權,由校董會主席在大學教職人員當中委任。

第十五條

運作

一、校董會每年舉行四次大會、或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按其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召開大會。

二、校董會按其內部規章,在主席或其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會議。

三、會議由校董會秘書記錄。

四、校董會受本章程及其內部規程所規管。

第十六條

校董會權限

一、校董會負責監督聖大的管治和管理,制定並核准聖大的發展方針及其執行、本章程未有提及策略目標、行動計劃、年度預算、以及重大財務和行政決策,並監督理事會的績效,同時依據補充性原則尊重其他章程規定的機關的正當權力和職責。

二、對於大學的治理,校董會在本章程範圍內具下列職權:

(一)以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核准其內部規程;

(二)捍衛聖大的形象和理念;

(三)核准未被載入本章程的大學策略目標,以及大學學術和行政組織的必要修改,同時須顧及其財務影響和監事會及總務長的建議;

(四)核准並向擁有人提交對本章程的修改建議;

(五)核准教學人員的職程規章;

(六)核准素質保證辦公室的結構和指導方針,素質保證辦公室直接隸屬於校長;

(七)批准由理事會通過的大學規章和政策;

(八)核准大學學術單位、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的設立、修改或撤銷;

(九)根據教務委員會的建議,許可學位或文憑課程的設立、撤銷和重大修改,以及向具權限機關建議核准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

(十)確保遵守法律、章程和規章對大學學術和行政方面的規定;

(十一)核准教務委員會提出的學術儀式;

(十二)考慮由擁有人或校長提出與大學學術和組織方面有關的其他任何事宜。

三、對於聖大的管理,校董會具下列職權:

(一)以擁有人認為最合適的方式就校長的任命提出意見;

(二)核准理事會建議採用的關鍵績效指標;

(三)監督和評估理事會和管理層的表現;

(四)審視校長的年度報告;

(五)審視由監事會核准的預算、財務報告、和任何額外開支或投資的提案,訂定大學每年所收取的費用、學費及手續費,並提交給擁有人由其確認;

(六)就大學其他機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作出決定;

(七)向擁有人提供關於維護、擴建或改善大學設施和設備的意見書;

(八)要求進行研究和調查,以明確大學的策略選擇及評估其服務素質;

(九)根據教務委員會的提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及“聖若瑟大學贊助人”的稱號;

(十)確定因促進履行職責而設立的委員會和正式或非正式的小組的組成和委任。

四、校董會可以要求大學的任何機關或部門提供其認為使其履行其職權的必要信息。

第十七條

教務委員會

一、教務委員會是大學在學術和教學方面的最高管治機關,因此:

(一)其組成方式確保了教師的代表性,以及大學在各學術領域和教學方法的多樣性;

(二)依國際標準,監督大學學術和教學的提供的素質和教學活動;

(三)可要求定期更新的學術和教學信息,以輔助其作出議決和決定;

(四)在大學日常管理中向校長和各學術單位院長作出建議;

(五)每年選出兩名全職教學人員擔任校董會成員。

二、教務委員會成員包括:

(一)校長,由其主持及召開會議、確定議程;

(二)(各)副校長;

(三)代表大學各學術領域和教學方法且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教學人員:

(1)協調圖書館事務的教授,倘有;

(2)各學術單位的院長;

(3)各學術委員會主席;

(4)各教學委員會主席;

(5)三名在其學術範疇全職授課的教學人員,每年由其同儕所選出。

(四)代表大學的其他教學或行政人員:

(1)兩名全職研究人員,每年由其同儕選出;

(2)兩名講師,每年由其同儕選出;

(3)兩名語言導師,每年由其同儕選出;

(4)圖書館館長;

(5)總務長;

(6)教務長;

(7)兩名學生,每年由大學學生會選出。

三、主席可以邀請其他人士參加教務委員會的會議,唯其不具投票權。

四、教務委員會在教學活動期間通常每兩個月舉行會議,或由其主席主動召集,其決議正式記錄於會議記錄上。

五、教務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由校長和各學術單位的院長組成。

六、校長辦公室確保教務委員會會議記錄的撰寫、存檔以及文書工作。

第十八條

教務委員會權限

一、教務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一)要求理事會就大學的策略目標、一般教務指引、以及相關行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分析;

(二)要求理事會和各學術單位、圖書館、研究中心和研究所提供其學術發展的策略計劃、相關行動計劃,以及其年度執行報告;

(三)要求就大學其他教務及學術活動,如研究和出版物、持續進修、向社區提供的服務,提交定期報告;

(四)核准並定期修訂大學的教、學和評估政策、一般教務指引和相關行動計劃;

(五)就學術單位,包括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的設立、修改或撤銷發出意見書;

(六)就是否設立新的學位或文憑課程、修訂現有的學位或文憑課程發表意見,以及核准其學習計劃;

(七)根據適用的澳門法例和相關學術單位的學術委員會的意見書,認可在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獲得的學位和給予其學位同等效力;

(八)聽取具權限學術單位的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後,決定聖大課程的入學條件;

(九)核准向校長提名博士學位典試委員會及學術晉升評審小組的程序;

(十)就校董會要求的大學活動計劃和報告提意見;

(十一)在考試、論文答辯、其他學術活動、以及授予學位和名銜時應遵循的手續向校董會提出建議;

(十二)就名譽教授和兼任教授或授予名譽學位和其他名譽榮銜的名單向校董會提交意見;

(十三)審視教學人員的學術活動;

(十四)就擬向理事會為核准而提交的學術規章建議或其修訂提出意見;

(十五)就大學校曆提意見;

(十六)向各學術單位和具職權部門就持續進修課程或其他非學位課程的發展提出建議;

(十七)就校長提出的所有事項提出意見;

(十八)以其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核准本章程的修改建議或修改其內部規程。

二、為履行其部份職權,教務委員會可成立委員會、正式或非正式的小組,並確定其職權範圍。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管理大學的日常活動,為校董會的常務及執行委員會。

二、理事會成員包括:

(一)校長,作為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總務長;及

(四)教務長。

第二十條

理事會權限

一、理事會具權限作出聖大日常管理和行政事務的一切行為,尤其是:

(一)對未有明確歸屬其他機關並與聖大的日常管理有關的所有事項作出議決;

(二)核准聖大的原則宣言、規章和程序,並於其試行期過後將原則宣言和規章提交至校董會作確認;

(三)向教務委員會和校董會提交大學一般學術發展的策略計劃、相關的行動計劃、以及其年度執行報告;

(四)確保撰寫教務委員會及校董會所要求的學術活動暨行政工作報告;

(五)將大學的預算和財務報告提交至監事會核准,然後提交至校董會作其實際影響之評估;

(六)按擁有人所確立的方式及標準向其提出建議:

(1)不動產之購置、轉讓、設定負擔或租賃,或為大學用途的新樓宇之興建;

(2)大學所使用的樓宇的維修、擴建或改善等工程;

(3)接受經仔細審查而確認不涉及財務或法律責任且與大學的形象和理念沒有抵觸的贈與、遺產和遺贈;

(4)取得聖大運作所需之物資及服務。

(七)根據擁有人制定的標準,許可有償或無償使用聖大的設施和設備;

(八)管理、整理和更新大學所有動產和不動產的清單;

(九)根據大學的預算和策略計劃,對職位開設及投考人甄選所遵循的程序作出議決;

(十)聽取教務委員會的意見後,向校董會提建議:

(1)學術單位、學系、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的設立、合併及其命名、現有學術單位、學系、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的撤銷或更改,以及對所需的行政支援評估;

(2)學位或文憑課程的設立、更改或撤銷;

(3)對本章程的修改。

(十一)向校長就圖書館館長、協調圖書館事務的教授、各學術單位院長和各研究中心主任的任免提供建議;

(十二)對與校外實體簽訂的協議作出議決;

(十三)以其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核准本章程的修改建議或修改其內部規程。

二、理事會可將權限授予總務長和教務長。

第二十一條

運作

一、理事會的決議需獲其成員、或按本章程所規定的代任人的絕對多數通過而被採用,主席持有決定票。

二、理事會的決議記錄在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與會者簽署。

三、會議記錄由理事會秘書負責撰寫,其由校長任命。

第三章

學術架構

第二十二條

原則

大學的學術架構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大學圖書館;

(二)各學術單位。

第一節

圖書館

第二十三條

原則與組織

一、圖書館通常被稱為大學的核心,是一個由實體、電子或數碼形式組成的學術文獻庫;是研究和教學人員的積極的合作夥伴;是一個研究場所,旨在提高有關學術發表、學習方式以及科學研究法的使用的發展意識。

二、圖書館的特定目標是:

(一)確保學術社群可以有效率地獲得大學活動所涵蓋知識領域的相關實體和數碼文獻;

(二)收集及組織由聖大學術社群製作的文獻,如博士論文、碩士論文、學術著作和出版物,允許其能被查閱;

(三)將關於大學的關鍵文獻存檔以供將來參考;

(四)與其他澳門或外地的圖書館以及相關學術機構建立聯繫;

(五)支援教學人員和學術單位的學術出版的計劃;

(六)促進公共活動,加強圖書館在學術領域和社區中的理念。

三、圖書館由校長直接負責管轄,校長可任命一名協調圖書館事務的教授作其代表,任期一年,可續任。

四、圖書館由一名合資格的圖書館館長管理。

五、圖書館委員會在圖書館館長的協調下,為圖書館與大學學術社群的聯繫提供支援,圖書館委員會之組成由教務委員會核准。

六、圖書館的內部規章和策略計劃,由校董會聽取教務委員會和理事會的意見後核准。

七、圖書館的預算和賬目包含在大學的預算和賬目中,並最終由理事會管理。

第二節

學術單位

第二十四條

原則

一、根據適用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大學可以設立、修改或撤銷學術單位。

二、聖大的學術單位名稱可以是學院、學校和研究所:

(一)學院包含兩個或多個知識領域,各領域成立學系,其主要任務是開辦學位課程,其次是促進研究和發表;

(二)學校專注於一個知識領域,其主要任務是開辦學位課程,其次是促進研究和發表;

(三)研究所由其研究領域界定,並教授相關領域的學位和非學位課程;

(四)學系是學院的下屬分支單位,旨在促進某個知識領域內兩個或以上的學位課程的學術反思和管理。

三、研究中心由一名主任領導,並可附屬於學院或學校而設立,以鞏固相關領域的研究和發表,促進外部合作網絡、進階培訓和推廣。

第二十五條

管理

一、學術單位的管理由以下確保:

(一)院長;

(二)學系主任和課程主任;

(三)學術委員會;

(四)在提供固定教學活動的學術單位中設立的教學委員會。

二、院長可向校長提議委任諮詢委員會,跟進學術單位的策略目標、活動計劃及其與社會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

院長

學術單位的院長由校長從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資格的大學教學人員中委任,任期為三年,可續任。

第二十七條

院長的職責

院長的職權為:

(一)代表學術單位;

(二)執行大學治理和管治機關的議決;

(三)推廣和協調學術單位的活動,特別是在教學和研究方面;

(四)為學術單位聘請教學和研究人員提出建議;

(五)確保學術單位正常運作,包括經理事會許可後選擇和分配責任於行政人員;

(六)為學術單位申請取得物資和服務;

(七)提議與其他機構簽訂協議;

(八)在理事會訂定範圍和根據其制定的程序,許可其學術單位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主任

一、各個學位課程、學系和研究中心設一位主任。

二、主任為全職教學人員,由院長提議並由校長委任,任期為一年,可續任。

三、課程主任的職責說明將在教務委員會討論並經理事會核准後由大學公佈。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

一、學術單位內的學術委員會負責監督以下事項:

(一)學生入學和學術人員招聘的標準;

(二)教學、學習和評估的質量;

(三)研究和發表的方向;

(四)學生取得的成果和達到的標準;

(五)各課程的整體內容,並確保其不斷改進。

二、學術委員會的規章由教務委員會核准。

第三十條

教學委員會

一、在提供固定教學的學術單位中,教學委員會通過其代表為所有課程的教師和學生提供一個論壇,討論與其課程的順利運行、教學質量,以及學習和評估條件的問題。

二、學術單位教學委員會的規章由理事會核准。

第四章

行政架構

第三十一條

描述

一、聖大設有各行政部門,各行政部門隨時間變更,以確保大學的正常運作,以及完整和最新的行政部門清單讓公眾知悉。

二、各行政部門由理事會管理,理事會可將每個部門的管理權限授予其一個或多個成員。

三、各行政部門的設立、權限和內部組織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教學、研究和行政人員

第三十二條

人員

一、聖大擁有本身具備資歷的教學、研究和行政人員,以實現其在教學、研究和大學擴展領域的目標。

二、聖大的人員受大學規章、勞動關係法和其他適用法例的約束。

三、工作合同以書面形式作出。

四、根據澳門法律和內部紀律規章,聖大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以確保學生、教職員工和大學的權益,並維護機構保護資料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教學人員

一、聖大的教學人員由具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人員組成。

二、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參與教授某一課程的教學人員所具有的學位不應低於該課程所授予的學位。

三、在例外情況下,經高等教育局許可,不具備以上兩款所指的學歷的人員可從事授予學位課程和學位後課程的教學工作,前提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具專業經驗或其他資格以推薦從事該項教學活動;

(二)獲教務委員會認可為具備從事該項教學活動的資格。

四、教學人員與大學的關係,一般可通過具有排他性義務的全職僱傭合同建立,或可通過與其他機構訂立含有對聖大提供教學的協議,或可與訪問學者訂立個人服務協議。

五、一般情況下,對於每個開辦的學位課程,大學應確保提供至少五名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教學人員,其中三名須為全職教學人員。

第三十四條

教學人員職程

一、教學人員在獲得博士學位後在聖大的職程透過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職級晉升,而榮休教授、名譽教授和兼任教授等職稱可授予與大學相關但沒有全職合約關係傑出學者。

二、教學人員職程職級的晉升具有顯著的學術性,涉及教務委員會核准和制定的透明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由學術晉升同行評審小組對候選人在教學,發表和社群服務方面的積極評價,而同行評審小組中至少有一位須是校外傑出的有關領域專家。

三、經評審小組評估之後,校長根據大學的整體利益和理事會核准的空缺決定委任。

第三十五條

研究人員職程和博士後研究人員

聖大研究人員的資格和職程,以及規範博士後研究員獎學金的規定由專有規章訂定。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人員

一、行政人員根據大學提供服務的需要而招聘,該等人員有權向大學高級管理層提出意見,以及接受持續培訓,使他們能夠更好地履行職務。

二、大學應在專有文件中列明行政人員的權利、義務和福利,以及他們對流動性和職業生涯可抱有的合理期望。

第六章

學生

第三十七條

學生類別

一、根據高等教育法例,高等教育的學生分為全日制課程學生及非全日制課程學生。

二、聖若瑟大學將全日制學生細分為:

(一)普通學生,指於完整課程計劃註冊的學生;

(二)特別學生,指僅希望參與某些選定的學分單元及接受其評估的學生;

(三)遙距教育學生,指通過電子科技進行課程學習及接受評估的學生;

(四)交流生,根據與另一所高等教育機構的協議,在一段有限的時間內修讀少數學科單元及接受其評估的學生。

三、倘有非全日制課程的學生,該等學生須受有關學習計劃內經核准的規定規範。

第三十八條

學生權利

以下是學生在大學享有的權利,按照相關規定行使: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自由和保障,而行使時應尊重大學的形象和理念;

(二)出席課堂、參與學術單位的研討會、專題座談和其他教學活動,除非受到限制;

(三)取得高水平的人文、學術、科學和技術培訓;

(四)從教學人員獲得高水平的教育及對知識、技能和競爭力的正確評估;

(五)在本章程的範圍內行使代表權;

(六)向聖大的管治和管理機關、其學術、行政和支援服務單位表達請求、上訴和投訴,並可獲協助以有效地進行上述行為;

(七)對大學架構內的上級部門的決定提出上訴;

(八)使用大學圖書館及其管理的線上資源;

(九)享有由法律、本章程和規章所賦予的社會福利;

(十)透過學生會,促進關於個人或與其他人的大學生活;

(十一)獲得大學的終身電郵地址。

第三十九條

學生義務

一、學生的義務是:

(一)尊重大學的指導原則;

(二)努力從大學的教學中受益;

(三)根據要求提供反饋以提升聖大的表現,無論是直接由大學的管治和管理機關,還是透過在教學委員會和教務委員會的代表提出的要求,或是回覆由理事會許可的調查;

(四)遵守大學有關學術組織的規章,特別是關於在課堂出席,按時完成課業及支付聖大相關學費和其他費用;

(五)遵守既定的紀律制度,不做擾亂秩序、違反善良風俗及蔑視大學機關、大學人員和學生的行為;

(六)致力為大學的聲望及良好名聲作出貢獻;

(七)參加大學的莊嚴活動;

(八)愛謢大學的財物;

(九)與大學的管治和學術單位及其支援和行政服務合作,以實現聖大的策略目標;

(十)參加他們作為合議機關成員的會議;

(十一)向大學通報他們的居住地並履行本章程和聖大規章所產生的其他義務。

二、聖大提供的教學採用面授形式,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中指出的情況外,即當課程在其規章中建立特殊制度,及獲得校長許可的個別輔導的情況。

第四十條

休學、註冊時效及開除學生

一、學生經申請可獲批准休學申請,或在受到紀律處罰的情況下強制休學。

二、學生註冊入學的權利在超過同一課程中最長入讀時限後失效。

三、出於紀律原因或長期未能達到最低學術要求,可導致學生被大學開除。

四、休學、註冊時效和開除學生須遵循教務和紀律規章。

五、因紀律原因而休學或被開除的學生,其上訴權利得到規範及保障。

第四十一條

紀律規定

一、對學生的紀律處罰權,須按照本章程及大學紀律規章行使,並確保學生有辯護及上訴之權利。

二、任何違反法律、本章程及規章所定之義務,或侵犯他人尊嚴和權利的行為,不論出於自願、主動或疏忽,均構成違紀。

三、不守紀律的學生將視乎其違紀的嚴重性而受到適度處罰。

四、科處學生紀律處罰包括但不限於:

(一)警告;

(二)記過;

(三)大學可追討相當於所造成損失或由大學所支付的費用之等額罰款;

(四)指定不能超過一年的休學;

(五)由聖大開除學籍。

五、可就上款所規定的決定和處罰向校董會提出具有中止效力的上訴。

六、紀律處罰程序應在專有規章中制定,經理事會核准後由校董會批准。

第四十二條

學生的結社自由

一、學生在尊重大學的形象、文化、科學和教學理念的前提下,可以為推廣具學術、宗教、文化、社會、體育或康樂性質的活動結社。

二、受本章程規範所設立的學生社團或團體,可向大學的治理和管理機關提出請求或發表意見,並可按理事會許可的條件收取會費。

三、由在大學註冊的普通學生組成的學生會,在教務委員會中佔有兩個席位。

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聖大在校園內為學生分配空間,以發展社團活動。

五、理事會可以阻止涉及與聖大的形象、理念或目標有抵觸的社團的校內運作。

第七章

學術事務

第一節

課程

第四十三條

類別與核准

一、為服務社區及貫徹大學的理念,大學在多個學科領域開辦課程,並可透過面授或遙距教學方式授予多年度的學位課程,或以會議、研討會、專題座談、研究會議或公開講座等形式進行。

二、透過簽訂學術合作協議及遵守適用法例的要件,聖大可與其他校本部位於澳門或外地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開辦頒發學位或文憑課程,或促進以學分制開辦的其他計劃和課程。

三、聖大的學位和副學士文憑課程是按照高等教育法例和大學內部規章規定進行組織、提交申請、登記及認證。

四、經聽取教務委員會意見並由理事會核准後,不頒授學位的課程可供已獲學位或同等學歷的申請者報讀。

五、其他為在某一特定領域加深認知和深化技能的課程,在聽取學術單位相關領域的意見後,由理事會核准開辦。

第四十四條

學位及副學士文憑之名稱

一、聖大頒發的學位:

(一)葡文的“Licenciado”學位,中文的“學士”及英文的 “Bachelor”;

(二)葡文的“Mestre”學位,中文的“碩士”及 英文的 “Master”;

(三)葡文的“Doutor”學位,中文的“博士”及英文的“PhD”或“Doctor” ;

(四)名譽博士學位,拉丁文為“Doctor Honoris Causa”。

二、大學亦頒授葡文的“Diploma de Associado”,中文的 “副學士文憑”及英文的“Associate Diploma” 。

第四十五條

憑證

一、完成學位課程、副學士文憑課程或學位後文憑課程的學生獲頒相關文憑。

二、未完成碩士或博士課程的學生,在相關課程規定允許下,且符合所規定的最低要求,可獲證書。

三、完成其他的課程及培訓班得透過頒發證書以作證明。

四、作為獲得學位、文憑、課程及其內容的證明,聖大可發出文憑補充文件、證書、證明書和聲明書。

五、完成與其他機構聯合開辦的課程的憑證將根據高等教育法例以及合作協議所規定發放。

第四十六條

簽署

一、所有聖大的文憑和證書等都由校長及秘書長或其合法代表人簽署。

二、學位課程文憑還需要以下人士簽署:

(一)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證書須附有校監、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校長的簽名,其分別是聖大校董會的主席和名譽主席;

(二)學士學位證書上,附有由是聖大校董會名譽主席的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校長的簽名。

三、與其他機構聯合開辦的課程的文憑和證書根據合作協議所規範的方式簽署。

第四十七條

文憑及證書的認可

一、教務委員會根據適用的高等教育法例和大學的內部規章,制訂和核准有關聖大的認可文憑和證書的程序及准則,並為升學目的對文憑、學術評價、學科單元及學分給予同等效力。

二、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按照葡萄牙現行法例認可聖大授予的文憑和證書,為促進這一認可:

(一)聖大將其學位課程的登記、認證和外部評估通知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校長辦公室,並及時提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的相關資料;

(二)負責聖大素質保證的辦公室應定期向葡萄牙天主教大學通報學位授予課程的評價和改善情況;

(三)聖大每年邀請由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派遣教學人員,對聖大的一個或多個學位課程進行分析,以對其開展的相關工作進行審查、建議及提交報告。

第二節

入學

第四十八條

要件

一、學位或文憑課程的一般入學要件與高等教育法規的一般要件相同,聖大可對一般入學條要件增加特別要件。

二、聖大開辦的其他課程的入學要件由教務委員會決定,且由相應學術單位的學術委員會適用於各個課程。

第四十九條

入學條件

一、以下為有關報讀學位或文憑課程的要件:

(一)符合法律要求的學歷;

(二)符合法律要求的健康狀況;

(三)對課程所教授的語言有足夠的知識;

(四)入學評估合格。

二、學位或文憑課程的入學能力和專業經驗評估由高等教育法例和教務委員會核准的規則決定。

第五十條

費用

由聖大開辦的任何課程的註冊和入學登記取決於及時支付相關費用和學費。

第三節

評估

第五十一條

評估及評分

一、關於評估和學習、以及對學習作出評估的規則,無論與知識、技能、能力還是表現有關,均會在聖大的教學、學習和評估的一般原則、教務規章或課程附加規章中加以規定。

二、根據聖大教務規章或相關課程的特別規章,考試的最後評分以量化或質性方式表示。

三、面授課程的學生,課堂出席率不能低於三分之二。

第五十二條

學術記錄

學生取得的評分及成績將由大學官方存檔,是為唯一真實的記錄來源。

第八章

資產與財務制度

第五十三條

資產

一、聖大的資產指:

(一)已經或將捐贈或遺贈給大學的財產;

(二)已經或將捐贈或遺贈給教區或者其他組織或當局,且明確指出用於大學理念和目標的財產;

(三)基金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為大學的理念和目標提供的財產或權利。

二、所有由聖若瑟大學獲得的之物均納入其資產。

第五十四條

收入

大學的收入來自:

(一)自有資產及收益權所獲得的收益分紅;

(二)學費和其他費用;

(三)提供服務的費用;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補貼或其他財務支援;

(五)遺贈、遺產、贈與、捐贈額外補貼;

(六)澳門教區的捐獻。

第九章

最後規定

第五十五條

內部規章

一、在不影響高等教育法例及本章程的情況下,一般原則、內部規章、教學事務實用守則、管治及管理守則,以及運作及自主性均應受尊重的組織單位或附屬單位規章,在聽取教務委員會和校長的意見後,由大學理事會核准並由校董會確認,但不包括校董會、理事會和教務委員會的內部規程,該等規程由其機關核准。

二、上款所指的文件如用以規範學術單位、教學和研究,其核准須事先取得教務委員會的意見。

第五十六條

章程的解釋與修訂

一、聽取大學校董會的意見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擁有人。

二、經由大學校長、校董會、教務委員會和理事會核准後,本章程的核准修訂權屬於擁有人,並由擁有人負責呈交行政長官作確認。

三、對章程的修改須編入章程適當的位置以取代其原有內容。

四、當中葡文文本出現分歧的時候,以葡文本的解釋為準。

第五十七條

出庭代表

聖大的出庭代表為校長,校長在明顯不可能出庭的情況下,委任大學理事會成員作為代表,又或上述情況無法實現,則由校監委任代表出庭。

第五十八條

聖大機關成員之責任

一、在不影響擁有人責任的情況下,聖大機關各名成員都要承擔因其行使職務時所涉及的刑事、民事或違紀行為的責任。

二、在會議記錄中表明反對所作出的決定的成員,以及沒有出席會議,但在下次會議或在得知這些決定後十五天內表明反對意見的合議機關的成員,則不受上款所影響。

第五十九條

大學終止

聖大的終止受高等教育法規約束,其資產撥歸擁有人。

葡文版本

第11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澳門城市大學的新章程,該章程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澳門城市大學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及擁有人

一、“澳門城市大學”,葡文名為“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英文名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以下簡稱大學,受本章程及適用法例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

二、“澳門城市大學基金會”為大學的擁有人。

三、大學擁有人根據法律和本章程行使其本身職權時,不得妨礙大學的學術及教學自主權。

第二條

校本部及分屬

一、大學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大學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設立分校、合作辦學機構及代表處。

第三條

原則

一、大學遵循開放包容的原則,且採用不同語言實施教學及學術活動,吸納不同國家、民族和地區的教育制度,提供多樣化的課程,不僅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提供服務,也為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學生提供服務,同時推動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據此,大學具有多元性和國際化的特色。

二、大學恪守依法治校、學術自由、民主管理、公平及公正的原則,尊重平等學習、自主研究與多樣性表達。

第四條

宗旨和職責

一、大學的宗旨是在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科技與文化等領域發展學術和促進教育,通過教學、研究、培訓等,為社會提供服務。

二、大學的職責:

(一)採取面授及遙距教學方式,並透過互聯網與上述教學方式相結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居住的學生教授高等教育課程;

(二)致力提供及發展高素質的課程;

(三)推動學術研究,創造新思想、新知識和新技術,促進人文、藝術、社會科學及科技與文化等領域研究工作之開展,為學生作好相關領域的職業準備,令其在完成課程後得以成為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

(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高等教育範疇機構和組織合作,進行聯合辦學,在研究領域和其他與高等教育有關的計劃和事宜合作;

(五)提高大學聲譽及學術水平;

(六)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向社會提供專業服務,推動文化、藝術、科學、管理、環境及道德的進步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交流和多元溝通;

(七)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自主權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大學享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在行使相關自主權時,享有:

(一)制定、規劃及進行學術研究、其他科學活動及文化活動的自主權;

(二)制定其所開設課程、科目大綱及學習計劃的自主權,並須保障教學理念、理論及教學方式的多元化,藉以確保教學及學習的自由。

二、根據大學規章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大學對其人員及學生有紀律自主權。

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及不影響大學擁有人職權的情況下,大學享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管理本身的專有預算,有權收取本身的收入和執行本身的開支。

第六條

教學素質保證

一、根據同類機構認同的學術及教學標準,通過理論知識與實習實踐相結合的分段及遞階學習方式,向學生提供各類高等教育課程。

二、教學和學習方式包括講授、導修、遙距指導及網上教學,還包括研討、實驗室操作、現場學習和實習。

三、大學依法制訂關於大學所開設課程的管理規章。

四、大學透過專門的規章及教學素質保證機制確保所開設課程素質。

第七條

學位、文憑、證書及榮銜

一、大學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法例授予學位,以及頒授文憑和證書。

二、大學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傑出人士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第八條

標誌、服式和禮儀

大學採用本身特定的標誌、服式和禮儀。

第二章

大學機關

第九條

機關

大學機關構成如下:

(一)校監;

(二)校董會;

(三)校長;

(四)校務委員會;

(五)學術委員會。

第十條

校監

一、校監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二、校監的主要職權為:

(一)主持所出席的各項由大學舉辦的活動及儀式;

(二)核准並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三)任免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自主組織單位的主管;*

(四)對大學重大政策和事項具決策權;*

(五)監督大學其他機關對本章程之遵守。*

三、大學擁有人可委任副校監一名,以協助校監執行其職權。*

四、校監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副校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一條

校董會

一、校董會為負責訂定及執行大學發展方針的機關。

二、校董會由十七至三十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為:*

(一)校監,由其擔任主席,或由其推薦一人代任;*

(二)大學擁有人的代表二至八名;*

(三)校長;

(四)副校長一名,由大學擁有人從現任副校長中委任;

(五)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的代表各一名,分別由本身團體內部推薦;*

(六)大學管理及行政機關的代表、學術及教學機關的代表各一名,分別由本身機關內部推薦;*

(七)專業人士、公認傑出的人士、具聲望的人士,以及其宗旨屬高等教育範疇的團體的代表五至九名,由校監推薦;*

(八)具成就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三至九名。*

三、大學擁有人從校董會成員中委任最多三名副主席。

四、校董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而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經三名或以上成員向主席建議召集舉行。

五、本條第二款(二)項、(四)項、(五)項、(六)項、(七)項及(八)項中規定的校董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六、校董會的主要職權為:*

(一)審議並核准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

(二)核准大學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核准大學的年度財務預算;*

(四)核准大學的年度財政計劃及財務報告;*

(五)經聽取法律規定的必要機關的意見後,核准大學各項規章;*

(六)向校監推薦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名單;*

(七)向大學擁有人提出任免大學領導人員之建議;*

(八)核准大學各管理及行政機關與學術及教學機關的代表;*

(九)核准大學自主組織單位的設立、合併、更改及撤銷;*

(十)核准大學所開設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

(十一)根據法律規定,審議及決定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

(十二)聽取大學校務委員會意見後,檢討及釐定大學學費、費用及手續費;*

(十三)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十四)行使由法律及本章程未賦予其他機關的職責、職務及權限。*

七、可邀請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的人士擔任校董會名譽主席的職位。*

八、校董會名譽主席的職責為參與大學各項重大活動及儀式,以提高大學的知名度。*

九、校董會的運作由校董會內部規章訂定,並受本章程制約。*

十、校董會可根據其內部規章規定,設立附屬委員會,以執行校董會所賦予之職能。*

十一、校董會可根據其內部規章規定,設立常設委員會。*

十二、校董會可將本條第六款(五)項、(七)項、(八)項、(九)項、(十)項、(十一)項及(十二)項之權限授權予常設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二條

校長

一、校長由大學擁有人任免,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

二、校長為大學的最高負責人。

三、校長的主要職權為:

(一)促進與確保大學的宗旨、使命及職責履行;

(二)制定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並呈校董會核准;*

(三)制定大學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並呈校董會核准;*

(四)制定大學年度工作報告,並呈校董會審議;*

(五)促進與確保大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尤其是教育範疇的主管部門的關係;*

(六)發出、確認及證明所有大學文件,以及為有關升學目的給予同等學歷證明;*

(七)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可決定中止計算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的提交及答辯時間;*

(八)按照大學紀律規章行使紀律懲戒權職權。*

(九)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四、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副校長、協理副校長或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自主組織單位的主管。*

五、校長還行使由本章程或根據章程通過的規章所授予的其他權限。

六、在不妨礙執行校長職權的情況下,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三條

副校長

一、副校長由大學擁有人任免,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

二、副校長人數不多於五人。*

三、副校長的職權為協助校長履行所賦予之職責。

四、副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協理副校長或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自主組織單位的主管。*

五、在不妨礙執行副校長職權的情況下,副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四條

協理副校長

一、協理副校長由大學擁有人任免,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

二、協理副校長人數不多於七人。*

三、協理副校長的職權為協助校長及副校長履行所賦予之職責。

四、協理副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自主組織單位的主管。*

五、在不妨礙執行協理副校長職權的情況下,協理副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五條

校務委員會

一、校務委員會為大學管理及行政機關。

二、校務委員會由最多不超過十五名成員組成,成員為:*

(一)校長,並擔任主席;*

(二)副校長;

(三)協理副校長;

(四)大學學術單位主管代表一名、學術輔助部門或行政部門主管代表一名。*

三、本條第二款(四)項中規定的校務委員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四、校務委員會每學年至少舉行三次例行會議,或應校長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五、校務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

(一)對大學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設立、合併、更改及撤銷提出建議,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二)對大學學術單位的設立、合併、更改及撤銷發表意見;*

(三)對大學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的制定及修訂提出建議;*

(四)對大學年度工作報告提出建議;*

(五)確保大學相關行政管理之政策、決議、計劃和任務的有效執行,並將相關執行情況呈報校董會審議;*

(六)對大學相關行政管理事宜發表諮詢意見,並將意見呈報校董會審議;*

(七)對大學年度預算及財政計劃的制定及修訂提出建議,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八)就大學學費、費用及手續費,向校董會提出建議;*

(九)應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或附屬委員會之要求,對任何大學事宜發表意見及發出意見書;*

(十)對大學行政管理的規章的制定、修訂及撤銷提出建議,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十一)對其他内部規章的制定和修改發表意見;*

(十二)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十三)行使本章程及根據本章程所通過之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六、校務委員會可根據大學發展需要成立相關專責小組。*

七、校內或校外專業人士可應邀或獲准參加校務委員會之平常或特別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八、校務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並受本章程制約。*

九、校務委員會內部規章的制定、修改及撤銷,需聽取校董會、校長及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

一、學術委員會為大學學術與教學機關。

二、學術委員會由最多不超過二十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為:*

(一)校長,並擔任主席;

(二)不多於五名之副校長,由校長推薦;*

(三)不多於七名之協理副校長,由校長推薦;*

(四)各學術單位主管;

(五)具博士學位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代表,包括至少五名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教師,其中至少三名為全職從事屬其學術培訓範疇的教學工作,由各學術單位主管推薦,並由學術單位主管共同選舉產生。

三、校內或校外專業人士可應邀或獲准參加學術委員會之平常或特別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四、本條第二款(二)項、(三)項及(五)項中規定的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五、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

(一)對大學學術事宜規章的制定、修訂及撤銷提出建議,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二)對大學學術單位的設立、合併、更改及撤銷提出建議,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三)對大學開設課程的設立、修改和撤銷提出建議,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四)核准大學學術單位對所開設課程之學位、學歷證書頒發之建議;*

(五)經聽取法律規定的必要機關意見,核准大學所開設課程之時效規章、博士學位論文和碩士學位論文審查規章、計入學分規章及教學品質保障規章,並分析相關執行之報告;*

(六)對中止計算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的提交及答辯時間,向校長提出建議以便其作出核准;*

(七)核准大學素質評鑑、學術發展、學術職稱認定及晉升之建議,並分析相關執行之報告;*

(八)為有關升學目的,根據法律規定,對課程、修讀期及高等教育課程學習計劃內的科目給予同等效力;*

(九)應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或附屬委員會之要求,對任何大學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十)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十一)行使本章程及根據本章程所通過之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六、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大學學術發展需要成立相關專責小組。*

七、學術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並受本章程制約。*

八、學術委員會內部規章的制定、修改及撤銷,需聽取校董會、校長及校務委員會的意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七條

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

一、如大學各機關任何成員出缺以及因故而暫時或永久不能視事,當章程或內部規章有規定時,由章程或內部規章規定的代任人替代,或按實際需要由大學擁有人指定的人士代任。*

二、代任人的任期隨原有成員的任期完結或該成員的返回而完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十八條

會議召集及決議

一、大學各機關的平常及特別會議由其主席召開。

二、大學的任何機關在多數成員要求及經主席同意亦可召開會議。

三、大學各機關的決議由多數成員決定,在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章

人員

第十九條

人員分類

大學人員分為領導人員、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非教學人員。

第二十條

人事制度

一、大學人員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動關係法約束。

二、大學透過專門規章訂定各類人員的基本資歷、勞動關係、學術職稱和行政職務的組織規定、薪酬制度及管理要求。*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四章

自主組織單位

第二十一條

自主組織單位

大學可按發展需要設立自主組織單位,尤其是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學術單位

一、學術單位在教學和研究上應遵守學術自由的原則。

二、各學術單位及附屬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由校監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二十三條

學術輔助部門

一、學術輔助部門主要負責大學學術的運行。

二、各學術輔助部門及附屬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由校監委任。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二十四條

行政部門

一、行政部門負責為大學的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提供行政支援,包括人力資源、財務及財產和校舍管理等。

二、各行政部門及附屬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由校監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五章

財政及資源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濟年度

大學的經濟年度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起始。

第二十六條

財政管理

大學的財政管理遵守法律規定的財政會計制度、原則及系統。

第二十七條

財產

大學擁有本身的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完全享有其財物管理權和處分權。

第二十八條

收入

大學的收入為:

(一)由大學擁有人分配財政資源、財產和權利,使其實現有關使命和宗旨;

(二)學費收入;

(三)提供服務或出售出版物的收入;

(四)津貼、補貼、共用收入、贈與、遺產及遺贈;

(五)源自知識產權、工業產權及專門知識讓與的收入;

(六)儲蓄存款利息;

(七)費用、手續費的所得,以及依法獲得的其他收入;

(八)源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基金的援助;

(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

(十)法律容許的其他收入。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九條

章程的訂定、修改和核准

一、本章程的制定及其修改由大學擁有人核准。

二、大學擁有人對本章程的修改有提議權及最終核准權。*

三、本章程修改草案經校董會、校長、校務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內部核准後,大學擁有人須進行最終核准。*

四、大學的章程及其修改須由行政長官批示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才產生效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葡文版本

第11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的新章程,該章程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性質

一、“澳門鏡湖護理學院”,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以下簡稱“學院”,為一所非牟利的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二、學院作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享有學術、教學、紀律、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第二條

擁有人

一、學院的擁有人為“鏡湖醫院慈善會”,簡稱“鏡湖慈善會”。

二、鏡湖慈善會行使其本身職權時,不得妨礙學院的學術及教學自主權。

第三條

宗旨及使命

一、學院傳承中山博愛濟群精神,貫徹鏡湖關懷奉獻傳統,弘揚“從人到仁”的教育理念。

二、培養具有“從人到仁”理念,對國家與人類健康作出貢獻的護理與健康科學人才,創造新知、關懷社會、造福社群。

三、為履行上述宗旨,學院可以:

(一)通過“專業教育”、“全人教育”與“通識教育”三結合,培育“品格與才能並重、關懷與護理同行”、立足於本土兼具國際視野的護理與健康科學人才;

(二)建立以護理學為中心、其他健康學科協調、複合型及多層次課程體系;

(三)在推行理論教學、實習、社區健康及學術科研活動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機構合作,以及簽訂備忘錄、協議和合同;

(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校本部設在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聯合開辦授予學位和文憑的課程或根據學分制開辦的其他計劃及課程;

(五)創設或參加與學院使命和利益一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機構和組織及有關活動;

(六)向社會提供有償或無償的專業服務;

(七)與鏡湖醫院共同推進護理與健康科學的教學、科研及技術的發展;

(八)出版研究報告、專題著作、教材、雜誌及其他刊物。

第四條

實習場所

一、經鏡湖慈善會批准,學院可在課程的學習計劃中規定於鏡湖醫院進行的實習。

二、學院亦可按照相關的學習計劃聯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機構或與其合作安排實習。

第五條

學年

學院的學年起始日期及終結日期由校務委員會每年訂定。

第六條

學位及文憑

一、學院根據《高等教育制度》授予學位及頒授文憑和證書,以及開辦護理與健康科學範疇的其他課程。

二、學院有權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傑出人士頒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名譽榮銜。

三、學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校本部設在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聯合開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制度授予學位及文憑的課程。

四、為有關升學目的,學院可按法律規定對課程、修讀期、科目及學科單元的學分計入給予同等效力。

第七條

學術及教學自主權

一、學院享有學術自主權,可自行訂定、規劃和進行在護理及其他健康科學範疇的有關學術和文化活動。

二、學院享有教學自主權,可自行擬訂學習計劃和課程大綱、選擇教學方法和評核方式,以及試行創新教學法。

三、學院在行使學術和教學自主權時,確保理論和方法的多元化,以保障學術和教學的自由。

四、學院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文化、醫療和衛生的政策開展其工作,並協助該等政策的擬訂與推廣。

第八條

紀律自主權

學院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內部規章的規定,擁有紀律自主權。

第九條

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一、學院按適用的一般法例及本章程規定,擁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學院在行使財政自主權時,管理本身的預算及支出,並可收取本身的收入。

三、學院擁有本身的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完全有權管理及處分其財產。

四、學院財政管理的基本工具為每學年的工作和財政計劃及報告、預算及帳目。

五、學院採用符合《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所定財政會計原則的會計制度。

第十條

校本部

一、學院的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學院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開設為履行其宗旨所需的教學點、辦事處、校區或代表處。

第十一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的教學人員須由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或按法律規定的同等學歷的人士擔任。

二、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人員,且具有專業經驗或獲推薦從事相關活動的其他資格,經高等教育範疇主管部門批准後,亦可成為學院的教學人員。

三、學院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醫療、社會服務及高等教育的機構合作,經高等教育範疇主管部門批准及學院學術委員會確認,邀請及委任具備獲推薦從事高等教育範疇教學工作的學歷、教學或專業資格的人士任教。

第十二條

標誌、服式、禮儀

學院採用本身的標誌、院徽、院訓、院歌,以及服式和禮儀。

第二章

學院的機關、 組成及職權

第一節

主要機關

第十三條

必要機關

學院的必要機關有:

(一)校董會;

(二)院長;

(三)校務委員會;

(四)學術委員會。

第十四條

校董會

一、校董會為學院的最高機關,負責訂定及執行學院的發展方針。

二、校董會由十五至二十九名成員組成,尤其是:

(一)鏡湖慈善會委任的主席一名;

(二)鏡湖慈善會的代表四至十七名;

(三)院長;

(四)副院長一或二名;

(五)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二名,在全體教師及研究人員中選出;

(六)校務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代表一名;

(七)學術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代表一名;

(八)專業人士、公認傑出的人士、具聲望的人士,以及其宗旨屬高等教育範疇的社團的代表四名。

三、校董會成員由鏡湖慈善會委任,並從成員中指定三至八名副主席。

四、校董會成員的任期一般為三學年,可續期。

五、校董會每學年舉行三次會議,並可在主席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倘會議表決時票數相同,則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六、校董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七、校董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代任。

八、校董會的職權為:

(一)訂定學院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

(二)監管學院的教育水準,並推動護理專業的發展;

(三)促進學院與社會的聯繫;

(四)通過學院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五)審議財務和工作報告,以及財務結算;

(六)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審核學院的財務帳目;

(七)監督學院其他機關及部門的運作;

(八)根據學術委員會核准的名單,校董會主席與院長共同簽發證書;

(九)推薦及核准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名譽榮銜的頒授名單;

(十)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意見,核准學院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辦、修改、中止及取消;

(十一)核准輔助學院運作及發展的機關、單位、部門及中心的設立、更改或撤銷;

(十二)審批物業和車輛的購買;

(十三)通過本章程的修改提案,在經鏡湖慈善會核准後,依法呈交行政長官確認;

(十四)根據高等教育法例核准內部規章的制訂及修改;

(十五)行使由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以及章程上未曾特別授予其他機關的一切權限。

九、為行使以上職權,校董會下設常設委員會,其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五條

院長

一、院長為學院的最高負責人,負責管理學院的行政、人事、財政、教學及科研活動的有關工作,由鏡湖慈善會根據校董會主席的建議委任和免除。

二、院長是從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資歷的學者中委任。

三、院長的任期一般為三學年,可續期。

四、院長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院長委派的副院長代任。

五、院長向鏡湖慈善會及學院校董會負責。

六、院長代表學院列席鏡湖慈善會理事會的會議,研究與學院有關的事宜。

七、院長的職權為:

(一)主持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和考試委員會的會議,並確保其決議的執行;

(二)建議學院的總體方針和發展計劃;

(三)制訂學院的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及財務報告;

(四)統籌學院資源的運用以及審核開支;

(五)代表學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機構簽訂備忘錄、協議和合同;

(六)根據學術委員會核准的名單,與校董會主席共同簽發或獨立簽發證書;

(七)經聽取學術委員會的意見,決定中止計算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的提交及答辯的期限;

(八)向校董會提出物業和車輛的購買;

(九)決定學院人員的晉升;

(十)按照學院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對輔助學院運作及發展的機關、單位、部門及中心的設立、更改或撤銷提出建議;

(十一)制定學院運作所需的內部規章提案及提出修改建議,並將之呈交必要機關核准;

(十二)監督學院人員及評核其工作績效;

(十三)行使紀律懲戒權;

(十四)根據實際需要,向校董會建議聘請顧問,以指導學院的發展方向。

八、院長下設辦公室,可由全職或兼職的辦公室主任、秘書、助理或其他人員組成,以協助院長執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

副院長

一、副院長一或二名,由鏡湖慈善會根據院長的建議委任和免除。

二、副院長是從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或同等資歷,並具有相應教育計劃管理經驗和能力的人員中委任。

三、副院長的任期一般為三學年,可續期。

四、任一名副院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將由另一位副院長代任;當僅有一名副院長被委任或兩名副院長同時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其職務由鏡湖慈善會根據院長的建議指派校務委員會學院成員代任。

五、副院長的職權為:

(一)輔助院長執行其職務;

(二)執行獲授權的其他職務;

(三)院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院長職位。

第十七條

校務委員會

一、校務委員會為學院的管理及行政機關。

二、校務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校董會代表一名,在全體成員中選出;

(三)副院長一或二名;

(四)由院長建議的學術及行政事務負責人。

三、校務委員會成員由鏡湖慈善會委任,而各成員的任期一般為三學年,可續期。

四、校務委員會每學期舉行最少一次會議,倘會議表決時票數相同,則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五、校務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六、校務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負責學院的行政管理及總體發展;

(二)審閱各部門的工作匯報,協調及解決問題;

(三)全面評估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的資源進行有關分配;

(四)就學院的重要活動、緊急事件和重大事件作出決定;

(五)訂定學院收取的學費及其他費用;

(六)通過部門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七)核准部門的管理辦法;

(八)對內部規章的制定及修改提出意見;

(九)對輔助學院的運作及發展的機關、單位、部門及中心的設立、更改或撤銷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

一、學術委員會為學院的學術及教學機關。

二、學術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副院長一或二名;

(三)由院長建議的學術事務負責人;

(四)教師代表至少五名,為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教師,且其中至少三名須全職從事屬其學術培訓範疇的教學工作;

(五)校外專家二至四名。

三、學術委員會成員由鏡湖慈善會委任,而各成員的任期一般為三學年,可續期。

四、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舉行最少一次會議,倘會議表決時票數相同,則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五、學術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六、學術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促進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的發展,並提出方案;

(二)對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辦、修改、中止及取消提出意見;

(三)制定及檢討入讀學院所開辦的課程的特定條件,並確保各課程具入學準則;

(四)審核學院各課程的教學素質及教學人員資格;

(五)制定及核准根據學分制度開辦的課程的時效制度;

(六)制定及核准學分的轉移、計入以及學科修讀豁免的章程;

(七)制定及核准教與學素質保證的政策及指引;

(八)核准學位課程及學位後課程的章程;

(九)評審教學人員和研究人員的職稱;

(十)監察、審議並核准畢業生名單、學位的頒授及優秀評級;

(十一)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有權認可畢業生的名單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獲追認;

(十二)對教學和科研的資助方式及頒授學術獎項發表意見;

(十三)向院長建議中止計算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的提交及答辯的期限;

(十四)對相關領域的學術工作發展、培訓,以及對社會提供服務的有關措施提出建議;

(十五)審核科研項目的立項、進度及成果;

(十六)審批科研項目的申請及資助範圍;

(十七)對科研項目中出現的版權、倫理等爭議進行裁決;

(十八)對內部規章的制定及修改提出意見;

(十九)對輔助學院的運作及發展的機關、單位、部門及中心的設立、更改或撤銷提出意見。

七、為行使以上職權,學術委員會下設常設工作組、學位監察組、職稱評定組及素質保證工作組,其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節

諮詢機關

第十九條

顧問委員會

一、顧問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校董會主席,並由其或其委派的任一副主席擔任主席;

(二)院長;

(三)副院長一或二名;

(四)教授代表一名;

(五)學生代表一名;

(六)校友代表一名;

(七)來自公共及私人實體,具功績、聲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九至十九名。

二、顧問委員會成員由鏡湖慈善會委任,而各成員的任期一般為三學年,可續期。

三、顧問委員會每學年舉行一次會議。

四、顧問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五、顧問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配合社會發展,對學院的發展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對學院各項展開的工作提供意見及建議;

(三)協助及支持學院全面發展;

(四)加強社會與學院的溝通。

第三章

學術輔助單位

第二十條

課程委員會

一、課程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

(二)學術事務負責人;

(三)課程負責人與副負責人;

(四)科目教師;

(五)為學院提供實習的醫療機構護士代表一名;

(六)臨床教師代表一名;

(七)各級學生代表二名,由學生推選。

二、課程委員會成員及其主席由院長委任。

三、課程委員會每學年舉行兩次會議。

四、課程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五、課程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審查各科目教學是否達到教學目標;

(二)監督教學大綱及教學計劃執行情況;

(三)對科目設置、教學大綱和教學方案進行論證,提出修訂意見;

(四)審視由課程負責人制定的學位課程及學位後課程的章程;

(五)聽取學生及教師對課程和教學的意見;

(六)根據師生對課程的建議進行分析,並進行必需的修訂或調整;

(七)協調各科目的教學內容、教學進度和考評方式,以保證教學質量;

(八)對實施全人教育、提高教學質量、改進教學效果提出建議並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試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

(二)學術事務負責人;

(三)課程負責人與副負責人;

(四)由院長委任的校外考官;

(五)科目教師。

二、考試委員會成員及其主席由院長委任。

三、考試委員會每學年舉行一至四次會議。

四、考試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五、考試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評鑑考試制度及評核標準;

(二)通過學生成績、優異學生及可獲獎學金學生的決議;

(三)審查學生出勤和學習情況,評定學生操行;

(四)對為個別學生提供輔導及有關個案的處理作出決議;

(五)對學生升留級、補考、重修、重讀、休學等作出決議及處理;

(六)評定畢業生名單、學位的頒授及優秀評級,提交學術委員會核准。

第四章

附屬部門

第二十二條

護理及健康進修中心

一、護理及健康進修中心為負責統籌學院開辦培訓課程及其他不頒授學位的課程的部門,由該中心主任管理日常運作及發展。

二、護理及健康進修中心主任由院長委任及免除。

三、護理及健康進修中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四、護理及健康進修中心的職權為:

(一)奉行學院教育理念,評估社會的需求,開辦護理與健康科學範疇的培訓課程及其他不頒授學位的課程;

(二)根據院長授予的職權,可獨立發出培訓項目的學習證明書;

(三)開發各種社會資源,透過各種渠道建立社會網絡,盡量滿足社群對健康範疇的人才培訓的需求。

第二十三條

護理及健康教研中心

一、護理及健康教研中心為負責開展有關教研的社會服務的部門,由該中心主任管理日常運作及發展。

二、護理及健康教研中心主任由院長委任及免除。

三、護理及健康教研中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四、護理及健康教研中心的職權為:

(一)按照學院宗旨及社會熱點議題,開展護理與健康科學範疇的培訓、研究、諮詢和健康指導等服務;

(二)根據學院確定重點發展的課程內容,研究社會熱點議題、有關範疇的政策及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服務與技術支援。

第二十四條

出版中心

一、出版中心負責建立學院各種教材資料庫、協助師生出版研究文獻、專題著作、雜誌以及其他對學院有益的刊物,由該中心主任管理日常運作及發展。

二、出版中心主任由院長委任及免除。

三、出版中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四、出版中心的職權為:

(一)出版《澳門護理雜誌》;

(二)處理出版品徵選與執行相關計劃,邀請師生及國內外專家學者供稿,並向其提供有關撰寫及編印的輔助;

(三)處理出版品的內容編輯、編排、印刷、數位化;

(四)處理出版品的經銷網的建立及銷售業務、庫存的倉儲及庫存管理;

(五)處理出版品的銷售、以及有關版權、出版法規、庫存及發行的合約。

第五章

其他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

代任

一、當機關、單位或部門的據位人或任何成員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如組織章程或內部規章有規定,其職務由所規定的代任人代任。

二、代任人的任期隨原有成員的任期而完結,或隨原有成員的回歸而完結。

第二十六條

授權

學院各機關、單位或部門的據位人或成員可根據組織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力作授權或轉授權。

第六章

資源

第二十七條

學院的資源

在財產及財政自主範圍內,學院的資源為:

(一)由擁有人分配的財政資源、財產及權利,使其可實現有關使命及宗旨;

(二)源自本身資產或享有收益權的資產的收入;

(三)學費收入;

(四)提供服務及售賣出版物的收入;

(五)津貼、補貼、共享收入、贈與、遺產及遺贈;

(六)源自轉讓知識產權、工業產權及專門知識的收入;

(七)儲蓄存款利息;

(八)以往各年度管理帳目的結餘;

(九)費用、手續費、金錢處罰,以及依法獲得的其他收入;

(十)源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基金的援助;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政援助或任何形式的援助。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的制定及組織章程的核准

一、本章程的修改經鏡湖慈善會核准後,呈交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方可生效。

二、院長負責草擬或委託他人草擬學院運作所需的內部規章,經諮詢校務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提交校董會核准。

三、為履行上款規定,院長須於學院組織章程公佈後一百八十天內進行內部規章的草擬及呈交批核。

葡文版本

第11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澳門管理學院的新章程,該章程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澳門管理學院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擁有人和校本部

一、由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創辦的澳門管理學院,是一所非牟利的私立高等教育機構。院名為“澳門管理學院”,葡文名為“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下稱學院),並受本章程規範。

二、學院擁有人為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在不影響學院的自主權的情況下,該會對學院一切事務有最終決定權,並透過其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創造及確保學院正常運作的條件;

(二)制定學院組織及運作章程;

(三)最終負責學院的經濟及財政管理;

(四)任免學院各機關的成員;

(五)委任其在學院各機關的代表;

(六)聽取學院各機關建議,聘用相關人員。

三、根據法律的規定,學院享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

四、學院的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開設為履行其宗旨所需的教學點、辦事處、校區或代表處。

第二條

宗旨及職權

一、學院旨在提供科學、人文、文化及技術的培訓,以適應工商業、公共機構及其他性質機構對會計和管理理論和應用相結合的發展要求,尤其是在教學、科研、為社會提供服務及與其同類機構進行合作方面。

二、學院的職權為:

(一)開辦與管理領域如管理學、會計學、財務金融學、經濟學及其他相關專業的學位課程,使學生掌握該專業的知識及技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培養合資格的專業人才;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外地高等院校合作,聯合開辦授予學位和文憑的課程,或以學分制組成的其他計劃及課程,並依法頒授相應的學位或文憑;

(三)與專業機構合辦專業性質的持續培訓、知識更新課程、高等教育課程及頒發文憑及證書的課程;

(四)開展不同專業的科研工作,獲取新知識,提高其畢業生的專業素質;

(五)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高等院校及同類機構的專業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提供各專業的課程。

三、為履行其職權,學院得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協定,協議,議定書或合同。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院之運作或經濟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為起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結。

第四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學院採納世界各地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鄰近地區有關學院開辦的課程的知識範疇的特點,並配合本地的文化及實際需要,通過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向學生提供管理學、會計學、財務金融學、經濟學及其他相關專業的一個專門及專案的培訓。

二、教學和學習方式包括講授,研討,學術與教學導修及實習。

第五條

學位、文憑、證書及榮銜

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學院可頒授學位、文憑、榮銜及證書。

二、學院有權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第六條

入讀條件

學院開辦課程的入讀條件是根據學院主管機關核准的規章制定,但不影響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高等教育入學條件的規定。

第七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教學人員由具備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歷之人士擔任。

二、根據高等教育法律的規定,擁有專業經驗或其他資格者,經確認和核准後亦可在學院從事教學工作。

三、學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學院可定期或不定期聘請上述機構的教學人員任教。

第二章

機關及權限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八條

必要機關

學院的機關有:

(一)校董會;

(二)院長;

(三)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四)管理及行政委員會。

第二節

校董會

第九條

校董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

一、校董會是負責訂定及執行院校發展方針的最高機關。

二、校董會由以下成員組成,成員由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常務理事會任命:

(一)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一名;

(三)司庫一名;

(四)澳門管理專業協會代表七名;

(五)院長一名;

(六)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代表一名,由該委員會選出;

(七)管理及行政委員會代表一名,由該委員會選出;

(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代表各一名,由全體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各自選出;

(九)專業人士、公認傑出的人士、 具聲望的人士、以及其宗旨屬高教範疇的團體代表各一名。

三、校董會設有常設委員會,其輔助校董會及執行相關透過第十條規定所授予的職權。

四、校董會之職權為:

(一)訂定及執行學院之方針;

(二)聽取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建議,核准開辦、修訂、中止或取消課程;

(三)核准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制定的課程學分標準及時效制度;

(四)核准學院財政計劃、預算和帳目,相關課程、課程學習外的其他學術活動應收取的學費及其他費用;

(五)核准每年之活動及報告;

(六)核准學院的內部規章、與教學及管理相關的守則,及學院其他內部機關的規章;

(七)核准學院內部機關的設置;

(八)監督學院之其他機關,直接或透過授權院長向其他機關發出指示或指引;

(九)經聽取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意見,決定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的名單;

(十)建議校董會成員的人選;

(十一)招聘及向擁有人建議院長的候選人;

(十二)聽取其他機關建議,向擁有人建議任免下設機關的成員;

(十三)頒發獎勵及科處紀律處分;

(十四)校董會還可就未曾授予其他機關的事宜作出決定。

五、校董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

第三節

常設委員會

第十條

常設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校董會下設常設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校董會主席,擔任主席;

(二)校董會副主席;

(三)校董會司庫;

(四)校董會互選產生之代表三名;

(五)院長。

二、常設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執行校董會所授予的職權;

(二)應校董會主席或院長要求,處理在學院範圍內產生的非常事務,但校董會須在事後的首次平常會議上,作出追認;

(三)就學院發展計劃與政府及社會人士保持密切聯絡。

第四節

院長

第十一條

院長的職權

一、院長是學院的最高負責人,尤其負責學院的行政和教學活動。

二、校董會可建議一名或多名副院長輔助院長執行其職務。

三、院長的職權為:

(一)經聽取管理及行政委員會的意見向校董會建議學院運作所需的教學人員,並向擁有人呈交聘用建議;

(二)對外代表學院;

(三)確保學院與高等教育範疇的有權限實體的合作;

(四)主持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和考試委員會;

(五)制定學院每年的工作和財政計劃及報告;

(六)遵守及著令遵守適用於學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以及校董會的決定、指導、指引或指示;

(七)聽取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意見,決定中止計算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的提交及答辯的期限;

(八)對本章程提出修改建議;

(九)本章程及有效規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以及獲授權或獲轉授權的其他權限。

第五節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第十二條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澳門管理專業協會代表一名;

(三)課程協調主任兩名;

(四)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教學人員五名;

(五)考試委員會代表一名;

(六)澳門管理學院學生會代表一名;

(七)從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的教師或研究員中邀請教師或研究員一名。

二、第一款(二)至(七)項所指的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或選舉方式由內部規章訂定,但不影響本章程的規定。

三、學術及教學委員會職權為:

(一)制定符合學術和專業要求的課程計劃,以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訂定相關學分標準,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訂定時效制度的標準;

(三)告知院長有關中止計算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的提交及答辯的期限;

(四)聽取考試委員會及素質保證委員會的意見,提出開辦、修訂、中止或取消課程的建議,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為每一課程訂定學習計劃、學習目標及實習計劃;

(六)訂定考試標準;

(七)評估所開展工作的成績;

(八)向校董會推薦為學院或澳門社會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頒發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名譽榮銜;

(九)向校董會提交有關本章程的修改建議。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於每學年開始時舉行,並由主席按需要召開特別會議。

第六節

管理及行政委員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職權

一、管理及行政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澳門管理專業協會代表一名;

(三)教務長一名;

(四)行政及技術部門代表三名;

(五)學院工作人員代表一名。

二、第一款(二)至(七)項所指的管理及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或選舉方式由內部規章訂定,但不影響本章程的規定。

三、管理及行政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制定和審視學院的財政計劃、預算和帳目,相關課程和其他學術活動應收取的學費及其他費用,並呈交校董會批准;

(二)制定和審視學院人事章程及工作人員守則等內部行政規章,呈交校董會審議批准,且有關的批准應根據高等教育法例並經聽取必要機關的意見後作出;

(三)確保財政計劃、人事章程及工作人員守則等內部規章的實施;

(四)向校董會提交對本章程的修改建議;

(五)對學院工作人員作出獎懲建議,並呈交校董會審議及執行。

第七節

任期、會議召集及決議

第十四條

學院機關成員的任期

一、學院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學年。

二、每到任期屆滿,各機關成員可整體或個別連任,並無次數限制。

第十五條

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

一、如任何成員出缺或因故暫時或永久不能視事,倘章程有規定時,其職務由章程規定的代任人代替,否則由有關機關大多數的其他成員所指定的人士代替。

二、代任人的任期隨原有成員的任期終止或該成員的返回而終止。

三、校董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事務由副主席代行。

四、院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代任。

第十六條

授權

學院各機關成員可作授權或轉授權。

第十七條

會議召集及決議

一、除本章程或法律法規有相反規定外,學院任何機關的平常及特別會議均由其主席召集及主持。

二、除上款規定外,校董會主席尚具權限召集學院任何合議機關的特別會議。

三、學院任何機關在該機關的大多數成員決定下亦可召集會議。

四、學院任何機關的決議由出席成員的大多數成員決定,其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五、根據本章程制定的規章可特別規定任何機關成員在決議時採取特定多數。

第三章

組織、財產及資源

第一節

行政架構

第十八條

自主部門及輔助部門

一、學院的行政及管理遵循透明原則、守法原則及各學術、科學、教學及其他行政和財政管理機關的自主及權力分立原則。

二、學院的行政架構包括:

(一)考試委員會;

(二)素質保證委員會;

(三)學術輔助部門;

(四)行政輔助部門。

第二節

自主部門

第一分節

考試委員會

第十九條

考試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考試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澳門管理專業協會代表一名;

(三)課程協調主任及教學人員代表兩名;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代表一名。

二、考試委員會的運作受內部規章所規範,但不影響本章程的規定。

三、考試委員會職權為:

(一)根據學生成績決定其頒證等級;

(二)檢討考核準則,並向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就課程計劃或其他被認為相關或需要且不屬於其他機關專屬權限的事宜,向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考試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於每學年期末開會以及由主席按需要召開。

第二分節

素質保證委員會

第二十條

素質保證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素質保證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教務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澳門管理專業協會代表一名;

(三)課程協調主任及教學人員代表二名;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代表一名;

(五)管理及行政委員會代表一名。

二、素質保證委員會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但不影響本章程的規定的適用。

三、素質保證委員會職權為:

(一)制定素質評鑑保證政策及機制;

(二)在學院的各類學術活動中推動素質保證文化;

(三)督導及監察素質評鑑保證政策與機制的實施,包括課程評審、修訂、監察及檢討;

(四)就課程的學術程度及認可的架構提供意見;

(五)確保學院的課程符合有權限機構要求的教學素質,向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提出建議及意見;

(六)按主席的要求,行使與學術素質保證有關的職權。

四、素質保證委員會通常於每學年期末開會及由主席按需要召開。

第三節

輔助部門

第一分節

學術輔助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術輔助部門的組成及職權

一、學院可設學術輔助部門。

二、學術輔助部門的設立,主要為滿足學院在教、學、研三方面的資料搜集的需要和推動信息轉化,以及促進交流活動、研究、研討會、刊物出版等與教學及學術相關的活動。

三、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由院長向校董會作出建議,呈交擁有人核准。

四、學術輔助部門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但不影響本章程的規定的適用。

第二分節

行政輔助部門

第二十二條

行政輔助部門的組成及職權

一、學院可設行政輔助部門。

二、行政輔助部門負責為學院的一切活動提供行政輔助,尤其是人力資源、財務及財產、教務、學生事務、校園設施的管理。

三、行政部門的主管由院長向校董會作出建議,呈交擁有人核准。

四、行政部門的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但不影響本章程的規定的適用。

第四節

自主權

第二十三條

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一、根據適用的法例及本規章的規定,學院除享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外,亦享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學院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時,管理本身的專有預算及有權收取本身的收入。

第五節

管理、財產及資源

第二十四條

財政管理

學院的基本財政管理工具為每學年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及活動報告書、預算及賬目。

第二十五條

學院的賬目

一、學院使用一套遵守官方規定的財政會計原則的會計系統。

二、校董會可於任何時候向擁有人建議設立機關核算和審查學院賬目。

第二十六條

財產及資源

一、學院擁有本身的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完全享有其財產管理權、處分權及財政自主權。

二、在其財產及財政自主範圍內,學院的資源除法律容許的其他資源外,還包括學費或其他因學生參加由學院組織的課程、研討會、座談會或會議而須支付的費用;亦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或法人的贈與及捐獻;以及政府其他任何方式的援助。

第四章

最後條款

第二十七條

規章的制定

院長負責草擬或委託他人草擬為學院的運作及發展所需的內部規章、與教學及管理相關的守則,及學院其他內部機關的規章,並呈交校董會及其他法定強制性機關審批。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

一、章程的修改由擁有人或學院任一必要機關提出,並由校董會或院長呈擁有人作最後核准。

二、本章程的修改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及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方可生效。

葡文版本

第11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中西創新學院的新章程,該章程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中西創新學院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名稱及宗旨

第一條

學院的性質及擁有人

一、“中西創新學院”,葡文名為“Instituto Miléni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Millennium College”,以下簡稱“學院”,是一所受本章程規範的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二、學院的擁有人為“創新教育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Millennium”,英文名為“Millennium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

三、學院採用的縮寫,中文為“中西創新學院”,葡文為“IMM”,英文為“MMC”;學院具有本身的標誌、服式和禮儀。

第二條

校本部

學院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宋玉生廣場255、263號中土大廈8樓,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辦事處、代辦機構或教學點。

第三條

學術、教學和紀律自主權

一、學院依法享有學術和教學自主權。

二、學院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規定,擁有紀律自主權。

第四條

宗旨及職責

一、學院的宗旨為促進中國內地與西方國家的學術交流,發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介作用,為擬前往外國繼續接受高等教育的中國人,以及為擬到中國內地繼續接受高等教育的外國人,提供前期培訓。

二、學院開設人文、金融、工商管理、資訊科技、社會科學等方面之高等教育及其他專業培訓的課程,其內容以填補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教學的不足為主;學院亦為社區提供社會服務及與國內外同類機構合作。*

三、學院的職責為:

(一)以面授教學方式、遙距教學方式,尤其透過互聯網,或以上述教學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居住的學生教授高等程度課程;

(二)與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教育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以及在相關領域內合辦高等程度的持續專業培訓課程;

(三)積極開展學術和科學研究,以鼓勵創新,致力提高師生的專業素質;

(四)確保高質教學,為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培養高素質的人才;

(五)在關於高等教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範圍內,促進並保障教學及言論自由,尊重文化差異及思想多元化;

(六)學院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其他機構訂立聯合或合作協議,尤其針對授予學位的課程、頒發副學士文憑、文憑及證書的課程。

四、學院為履行其職責,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私機構,尤其與中國內地的公私機構簽訂意向書、協議、議定書及合同,亦可與同類的牟利或非牟利實體合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二節

其他一般規定

第五條

經濟年度

學院的營運年度或經濟年度以其教學年度或學術年度為準,即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起始。

第六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根據國際上採納及同類機構認同的學術及教學標準,學院採用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的分段教學方式,向學生提供高等程度培訓。

二、教學方式包括面授、討論、導修、遙距指導,以及研討、圖書館使用、語言實驗室及電腦室操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實地學習。

第七條

學位及文憑

一、學院頒授以下學位:

(一)學士學位;

(二)碩士學位;

(三)博士學位。

二、學院可頒發副學士文憑、其他文憑及證書。

三、學院亦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法例頒授其他學位、文憑和證書。

四、學院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傑出人士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第八條

入讀條件

學院所開辦課程的入讀條件,由有權限機關按適用法例訂定。

第九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教學人員應由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的人士擔任。

二、只具備學士或同等學歷,其專業或教學經驗足以勝任教學職務的人士,亦可成為學院教學人員,但須向高等教育範疇的主管部門申請核准。

三、學院可聘用具備資格的人士為學院教學人員,只要經學術及教學委員會認可其資格,但須向高等教育範疇主管部門申請核准。

四、學院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定期聘請前述機構的教學人員到學院任教。

第二章

機關及權限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十條

機關

學院的機關為:

(一)校監;

(二)院長;

(三)校董會;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五)管理委員會;

(六)名譽榮銜委員會。

第十一條

校監

一、校監由學院擁有人的理事會任免。

二、校監的權限為:

(一)主持校董會;

(二)頒授名譽榮銜。

第十二條

院長

一、院長由學院擁有人的理事會任免。

二、院長的權限為:

(一)代表學院;

(二)促進及確保學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的關係,尤其與教育部門的關係;

(三)發出、認證及證明學院的一切文件,尤其是在完成學院的課程後所頒發的證書、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

(四)主持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五)主持管理委員會;

(六)主持名譽榮銜委員會;

(七)亦行使由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八)核准學院其他的內部規章的制定及修改;

(九)經聽取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意見後,決定中止計算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的提交及答辯時間;

(十)行使紀律懲戒權。

三、院長由最多兩名副院長輔助其執行職務,副院長由學院擁有人的理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

校董會

一、校董會負責訂定及執行學院發展方針的機關。

二、校董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包括:

(一)校監,由其任主席;

(二)院長;

(三)擁有人的代表一名;

(四)學院教師及研究員的代表各一名;

(五)管理委員會的代表一名;

(六)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代表一名;

(七)專業人士、公認傑出的人士、具聲望的人士、以及其宗旨屬高等教育範疇的團體的代表各一名。

三、校董會成員由學院擁有人的理事會委任。

四、校董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而在主席召集或經三名成員向主席建議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

五、校董會的權限為:

(一)訂定學院的中長期總體策略;

(二)負責學院的一般管理及教學工作的管理;

(三)核准學院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

(四)核准學系、實驗室及研究中心設立、更改及撤銷;

(五)通過課程大綱、年度工作計劃及報告;

(六)通過年度的財務計劃及報告,以及年度財政預算和營運帳目;

(七)監督學院其他機關,並向其發出指引或指示;

(八)監督對適用於學院的法例和規章的遵守;

(九)履行法律、本章程或規章未特別授予其他機關的職務、職責及權限;

(十)對學院其他的內部規章的制定及修改提供意見;

(十一)訂定素質評鑑的政策;

(十二)訂定學院收取的學費及其他費用;

(十三)核准學術及教學委員會訂定的學分計入、時效制度和考核標準。

六、校董會可邀請具功績、聲譽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擔任榮譽主席一職。

七、榮譽主席的職責是參與學院各項活動及儀式,以及提高學院的聲譽。

八、校董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十四條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一、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由其任主席;

(二)副院長;

(三)各學系的主任;

(四)學院各技術及實驗部門的負責人;

(五)具博士學位的教員代表至少五名,其中至少三名為全職從事屬其學術培訓範疇的教學工作。

二、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成員由學院擁有人的理事會委任。

三、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而在主席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對學院的科學及學術活動方針作出修改建議,從而提高教學素質,促進學術研究,提高學院聲譽;

(二)制訂符合學生的學術及職業需要的課程大綱;

(三)按學院宗旨及方針制訂每項課程的學術及教學計劃;

(四)訂定學分計入、時效制度和考核標準;

(五)評核所開展工作的成績;

(六)就學院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提供意見;

(七)就學系、實驗室及研究中心設立、更改及撤銷提供意見;

(八)應院長及校董會的要求,對學院任何事宜發表意見;

(九)行使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十)學院其他的內部規章的制定及修改提供意見;

(十一)對中止計算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的提交及答辯時間,向院長提出建議。

五、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

一、管理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由其任主席;

(二)副院長;

(三)總務主任。

二、學院總務主任負責執行在校董會授予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範圍內的一般管理工作。

三、管理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或在主席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草擬行政計劃及財政預算;

(二)編製工作計劃,上一個經濟年度的工作報告及營運帳目;

(三)應校董會的要求,對學院任何事宜發表意見;

(四)行使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五)對學院其他的內部規章的制度及修改提供意見。

五、第十三條第五款(二)項、(六)項及(七)項所指校董會的權限可授予管理委員會。

六、行政人員可應邀或獲准參加管理委員會的平常或特別會議,但無表決權。

七、管理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十六條

名譽榮銜委員會

一、名譽榮銜委員會負責對頒授名譽榮銜的建議進行審議。

二、名譽榮銜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院長,由其任主席;

(二)校董會代表四名;

(三)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代表兩名。

三、名譽榮銜委員會的行政秘書一職,由主席在學院各部門中委任,並由其負責撰寫會議紀錄。

四、獲名譽榮銜委員會審議贊成的建議須提交校監核准。

五、名譽榮銜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六、只要由主席召集,名譽榮銜委員會就召開會議。

第二節

任期、會議召集及決議

第十七條

學院機關成員的任期

一、學院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為兩個學年,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各機關成員每到任期屆滿,可個別或整體連任。

第十八條

約束

一、學院機關的決議經校董會主席簽署,即具約束力。

二、在對外事宜上,學院須對院長的簽名負責。

第十九條

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

一、任何成員出缺或因故而暫時或永久不能視事時,由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指的代任人代替;如章程未有指定人選,則由有關機關的其他成員指定代任人。

二、代任人的任期隨原有成員的任期屆滿或該成員的返回而終止。

三、院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代任;如無指定,則由擔任副院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院長代任。

第二十條

授權

學院機關的職權可授予或轉授,但章程或按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會議召集及決議

一、學院各機關的平常及特別會議均由主席召集及主持。

二、學院各機關的決議以其出席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三、按章程規定所制定的規章,可規定決議須以有關機關成員的特定多數票通過。

第三章

自主權、管理、財產及資源

第二十二條

管理

學院的管理遵循透明原則、依法原則,以及各學術、科學、教學機關、行政和財政機關的自主及權力分立原則。

第二十三條

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一、學院具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其行使係按適用的一般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為之。

二、學院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時,管理本身的專有預算,並可收取本身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

財政管理

一、學院財政管理的基本工具為每一個經濟年度的工作計劃及報告、財務計劃及報告、財政預算和營運帳目。

二、學院須遵循公定會計制度,以及其內所定的會計原則。

三、在校董會建議下,院長可隨時設置一機關,對學院的帳目進行查核和審計。

第二十五條

財產

學院擁有本身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全權管理和處分其財產。

第二十六條

學院的資源

在財產和財政自主權範圍內,學院的資源,除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源外,尚包括:學費、學生的繳費、來自宿舍使用及學院舉辦研討會、座談會或會議的收入、個人或法人所作的贈與、捐贈及捐獻,以及政府倘提供的資助。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二十七條

規章的制定

一、院長負責草擬或委託他人草擬為學院的運作及發展所需的內部規章、與教學及管理相關的守則,及學院其他內部機關的規章,並呈交校董會及其他法定強制性機關審批。

二、時效制度由內部規章規定,該規章由學術及教學委員會訂定,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

一、學院章程的修改由學院擁有人或學院任一必要機關提出,並由校董會或院長呈交學院擁有人作最後核准。

二、上款規定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