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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經第11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中西創新學院章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修改予以確認,該規定經修改後的行文如下:
一、〔……〕
二、學院開設人文、金融、工商管理、資訊科技、社會科學等方面之高等教育及其他專業培訓的課程,其內容以填補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教學的不足為主;學院亦為社區提供社會服務及與國內外同類機構合作。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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