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廢止第106/2019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