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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訂定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補選的日期。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