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經聽取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普通殘疾津貼的金額調整為每年澳門幣九千元。
二、特別殘疾津貼的金額調整為每年澳門幣一萬八千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