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發展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II-個人使用費用》,並以之取代經第17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款修改的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II。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體育設施 |
18歲以下或持頤老咭人士(每位收費) |
18歲以上人士(每位收費) |
得勝體育中心 | ||
壁球室 | $30/小時 | |
巴坡沙體育中心 | ||
泳池門票 | $5 | $15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鮑思高體育中心 | ||
泳池門票 | $5 | $15 |
蓮峰體育中心 |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塔石體育館 |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 |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健身單車 | $5/半小時 | |
足球門票 | $100/小時(日間) | $150/小時(夜間)(1) |
網球門票 | $30/小時(日間) | $50/小時(夜間)(1)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 | ||
門票 | $10 | $20 |
嘉模泳池 | ||
門票 | $5 | $15 |
月票 | $100 | $150 |
氹仔中央公園泳池 | ||
門票 | $5 | $15 |
氹仔東北體育中心 | ||
壁球門票 | $30/小時 | |
網球門票 | $30/小時 (日間) | $50/小時 (夜間) (1) |
羽毛球門票 | $20/小時 | |
保齡球中心 | ||
保齡球場 | ||
保齡球道 | $20/局 (09:00~19:00) | $30/局 (19:00~22:00) |
保齡球鞋 | $3/對 |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壁球場 | ||
壁球室 | $30/小時 | |
網球學校 | ||
網球門票 | $30/小時 (日間) | $50/小時(夜間)(1) |
路環小型賽車場 | ||
每部小型賽車 | $180/15分鐘 | |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 ||
羽毛球門票 |
$10/小時(星期一至五) |
$20/小時(星期六及日) |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黑沙水上活動中心 | ||
門票* | $5 |
體育設施 |
成人 |
學生證持有人 |
12歲或以下小童 |
65歲或以上之成年人 |
新花園泳池 | ||||
門票 | $15 | $7 | $5 | $7 |
月票 | $260 | $150 | $90 | $150 |
季票 | $610 | $440 | $210 | $440 |
泳季通用票 | $1230 | $880 | $440 | $880 |
孫中山泳池 | ||||
門票 | $15 | $7 | $5 | $7 |
月票 | $260 | $150 | $90 | $150 |
季票 | $610 | $440 | $210 | $440 |
泳季通用票 | $1230 | $880 | $440 | $880 |
竹灣泳池 | ||||
門票 | $15 | $7 | $5 | $7 |
月票 | $180 | $75 | $75 | $90 |
黑沙公園泳池 | ||||
門票 | $15 | $7 | $5 | $7 |
月票 | $180 | $75 | $75 | $90 |
(1) 夜間收費:夏季(6月至9月)由下午7時開始
冬季(10月至翌年5月)由下午6時開始。
備註:
* 此項收費不包括多用途室的使用,體育局發出的使用證持有人及其攜同的最多三(3)名親友不須支付此項收費。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開設酒店及旅遊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知識範疇:酒店及旅遊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旅遊學院一年制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酒店業營運管理 | 必修 | 45 | 3 |
酒店業領導能力與組織行為 | " | 45 | 3 |
酒店業創新科技 | " | 45 | 3 |
目的地與景區管理 | " | 45 | 3 |
旅遊與休閒業發展趨勢及議題 | " | 45 | 3 |
可持續旅遊業策劃與發展 | " | 45 | 3 |
研究方法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人力資源管理 | 選修 | 45 | 3 |
巿場營銷管理 | "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 | 45 | 3 |
策略管理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6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1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表三的論文佔6學分。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基於華僑大學法律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經第13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確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而該有利情況仍然維持,許可該課程按照新學習計劃並根據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附件所載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19/202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學生則適用為每一具體個案所訂的過渡及完成相關學習計劃的規定,並在任何情况下有關高等院校應確保學位、文憑或證書的授予和相關正式認可與其在校本部所在地開辦的課程的方式相同。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高等院校的名稱及設在外地的校本部地址: | 華僑大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泉州市 |
二、本地協辦實體的名稱及地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 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三、授課地點: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 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法律專業碩士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英語 | 必修 | 54 | 3 |
法理學專題 | " | 54 | 3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憲政專題 | " | 54 | 3 |
民法學專題 | " | 54 | 3 |
刑法學專題 | " | 54 | 3 |
國際經濟法專題 | " | 54 | 3 |
商法專題 | " | 54 | 3 |
經濟法專題 | " | 54 | 3 |
民事訴訟法專題 | " | 54 | 3 |
刑事訴訟法專題 | " | 54 | 3 |
中國文化概論 | " | 36 | 2 |
第二學年 | |||
證據法專題 | 必修 | 36 | 2 |
國際法專題 | " | 54 | 3 |
公司法與證券法專題 | " | 54 | 3 |
勞動法專題 | " | 54 | 3 |
侵權行為法專題 | " | 36 | 2 |
第三學年 | |||
論文 | 必修 | - | - |
註:
1)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45學分,並須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2)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3)本課程以非全日制方式運作。
六、預計學術活動開始的日期:二零一九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Universidade de Coimbra開辦的資訊科技博士學位課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並許可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 | 高等院校的名稱及設在外地的校本部地址: | Universidade de Coimbra Rua Sílvio Lima, 3030-290 Coimbra, Portugal |
二、 | 本地協辦實體的名稱及地址: |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
三、 | 授課地點: |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
四、 | 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資訊科技博士學位課程 博士學位 |
五、 | 課程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論文計劃 | 必修 | 810 | 30 |
研究方法I | " | 162 | 6 |
研究方法II | " | 162 | 6 |
特選論題I | " | 243 | 9 |
特選論題II | " | 243 | 9 |
第二及第三學年 | |||
論文 | 必修 | 3240 | 120 |
註:
1)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180學分,並須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2)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及遙距教育。
3)本課程以非全日制方式運作。
4)本課程總學時包括面授學時,以及各學習方式,尤其是作業、自習、調研、討論、評估或其他學術活動所需的時間。
六、預計學術活動開始的日期:二零一九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開設旅遊管理學士後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知識範疇:旅遊管理。
二、課程期限:一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持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符合入學規定的其他條件者,可報讀本課程。
六、取得文憑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21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目的地與景區管理 | 必修 | 45 | 3 |
旅遊與休閒業發展趨勢及議題 | " | 45 | 3 |
可持續旅遊業策劃與發展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研究方法 | 選修 | 45 | 3 |
人力資源管理 | " | 45 | 3 |
巿場營銷管理 | "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 | 45 | 3 |
策略管理 | " | 45 | 3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21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基於華僑大學建築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經第14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確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而該有利情況仍然維持,許可該課程按照新學習計劃並根據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附件所載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19/202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學生則適用為每一具體個案所訂的過渡及完成相關學習計劃的規定,並在任何情况下有關高等院校應確保學位、文憑或證書的授予和相關正式認可與其在校本部所在地開辦的課程的方式相同。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高等院校的名稱及設在外地的校本部地址: | 華僑大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泉州市 |
二、本地協辦實體的名稱及地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 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三、授課地點: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 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建築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英語 | 必修 | 54 | 3 |
中國文化概述 | " | 36 | 2 |
建築設計原理 | " | 36 | 2 |
城市設計理論與實踐 | " | 36 | 2 |
現代景觀設計原理 | " | 36 | 2 |
中國古典建築美學 | " | 36 | 2 |
歐美城市設計創新方法概論 | " | 36 | 2 |
建築生態策略 | " | 36 | 2 |
第二學年 | |||
建築計劃學 | 必修 | 54 | 3 |
地域建築概論 | " | 36 | 2 |
專業性應用研究方法與運用 | " | 18 | 1 |
專業實踐 | " | 54 | 3 |
日本近現代建築與城市 | " | 36 | 2 |
城市形態學 | " | 36 | 2 |
第三學年 | |||
論文 | 必修 | — | — |
註:
1)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2)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3)本課程以非全日制方式運作。
六、預計學術活動開始的日期:二零一九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