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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1/2012號法律第13/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十五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二零一九年行政長官選舉每一名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訂定為$6,439,847.85(澳門幣陸佰肆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圓捌角伍分)。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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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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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