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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十七條第七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為發出的士駕駛員證而設的專門培訓課程和專門考試的內容及評核方式。
一、專門培訓課程由交通事務局舉行,報讀課程者須附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向該局提出申請。
二、專門培訓課程的總時數為十小時,課程大綱及課程規則由交通事務局訂定。
三、按照上款所指的課程規則完成專門培訓課程者,可自完成課程之日起三年內參加第四條所指的專門考試。
專門培訓課程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升的士客運服務質素所需的相關知識;
(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士客運業務、主要景點、街道及禁區的認識,以及對交通安全的認識和實踐;
(三)的士駕駛員應有的操守、服務態度、基本應用語言及營業技巧。
一、擬參加由交通事務局舉行的專門考試者,須附同刑事紀錄證明書向該局提出申請。
二、除上款所指文件外,交通事務局尚可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提交有助於審查是否具備從業要件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三、專門考試為一小時的筆試,其內容按照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課程大綱訂定。
四、專門考試採用0分至100分制評分,評分達75分或以上者視為通過考試並獲發的士駕駛員證。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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