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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8/2019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

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十五條

財政資源

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文化局的運作預算承擔。

第十六條

支援

委員會的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由文化局負責提供。”

第二條

人員轉入

一、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以合同附註的方式轉入文化局,且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二、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上款的規定轉入文化局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