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8/201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0/2019

刊登日期:

2019.5.20

版數:

1735-1736

  • 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4/2014號行政法規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8/2019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

    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十五條

    財政資源

    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文化局的運作預算承擔。

    第十六條

    支援

    委員會的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由文化局負責提供。”

    第二條

    人員轉入

    一、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以合同附註的方式轉入文化局,且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二、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上款的規定轉入文化局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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