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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移交逃犯協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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