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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格式樣︰
(一)附件一——OR M/7格式;
(二)附件二——M/3 RF格式;
(三)附件三——R格式;
(四)附件四——B格式;
(五)附件五——OR M/6格式;
(六)附件六——M11格式。
二、自治部門及機構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上款(三)及(四)項的表格式樣,以收取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所指的退回公款。
三、已印製的相應於第一款所指的表格式樣可繼續使用,直至用罄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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