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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1/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並經第33/2009號第91/2010號第32/2013號第24/2014號行政命令修訂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1.3項(收費的區域)、2.1項(非優先處理的服務)、2.2項(優先處理的服務)、3.1項(掛號)的3.1.1分項﹝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3.3項(指定收件人親收)、3.4項(保價函件)、3.5項(寄存)、3.7項(轉寄)A(本地轉寄)、3.8項(存局候領)、3.9項﹝免付回郵郵資的函件/CORRESPONDANCE INTERNATIONALE — RÉPONSE INTERNATIONALE (RSF/CCRI)﹞、3.10項﹝到寄件人指定的地點取件(按每程計算)﹞、3.11A.1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3.12項(交付予收件人的超過500克的函件/小郵包)、4.1項(未付郵資或郵資不足時由收件人繳付的費用或退回有關郵件時由寄件人繳付的費用)、4.2項(由收件人繳付的報關費用),以及4.4項(派遞段編號識別和電腦輸入相關資料)修改如下:

“1.3 收費的區域

1.3.1 非優先處理的服務

區域一——南韓、埃及、菲律賓、印度、馬來西亞(包括沙巴及沙撈越)、新加坡及泰國。

區域二——南非、德國、澳洲、比利時、加拿大、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西班牙、美國(包括夏威夷)、法國(包括安道爾、摩納哥、科西嘉)、希臘、荷蘭、意大利(包括聖馬力諾)、日本、挪威、葡萄牙(包括亞速爾及馬德拉)及英國。

1.3.2 優先處理的服務

區域一——南韓、菲律賓、印度、馬來西亞(包括沙巴及沙撈越)、新加坡、泰國及越南。

區域二——德國、澳洲、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美國(包括夏威夷)、法國(包括安道爾、摩納哥、科西嘉)、荷蘭、意大利(包括聖馬力諾)、日本、葡萄牙(包括亞速爾及馬德拉)、英國及瑞士。

區域三——所有其他國家及地區,但不包括中國。

2.1 非優先處理的服務

2.1.1 函件

2.1.1 A. 本地

郵件種類

重量

本地
函件
≦20克 2.5
>20克至50克 3.0
>50克至100克 3.5
>100克至150克 4.5
>150克至200克 5.5
>200克至250克 6.0
>250克至500克 10.5
>500克至1公斤 21.0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8.5
 

澳門幣

2.1.1 B. 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台灣/香港
函件
≦20克 4.0
>20克至50克 6.5
>50克至100克 9.5
>100克至250克 20.0
>250克至300克 28.0
>300克至400克 35.0
超過400克至1公斤者,每增加20克或不足20克 1.5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60.0
 

澳門幣

2.1.1 C. 區域一及區域二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一 區域二
函件 函件
≦20克 4.5 5.0
>20克至100克 9.0 12.0
>100克至200克 23.5 30.0
>200克至350克 45.5 50.0
>350克至500克 59.5 65.0
>500克至750克 80.0 85.0
>750克至1公斤 98.0 103.0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80.0 90.0
 

澳門幣

2.1.2 印刷品、小郵包或印刷品專袋

2.1.2 A. 本地*

郵件種類

重量

本地
印刷品/小郵包
≦20克 2.5
>20克至50克 3.0
>50克至100克 3.5
>100克至150克 4.5
>150克至200克 5.5
>200克至250克 6.0
>250克至500克 10.5
>500克至1公斤 21.0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8.5
 

澳門幣

*不設印刷品專袋服務。

2.1.2 B. 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香港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6.0 - - - 9.0 -
>100克至200克 15.0 - - - 20.0 -
超過2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6.0 - - - 8.0 -
≦5公斤 - 80.0 - - - 8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20.0 - - - 20.0
 

澳門幣

*對中國台灣不設印刷品、小郵包及印刷品專袋服務。

2.1.2 C. 區域一及區域二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一 區域二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0.0 - 12.0 -
>100克至200克 23.0 - 23.0 -
超過2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9.0 - 10.0 -
≦5公斤 - 180.0 - 20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40.0 - 40.0
 

澳門幣

2.2 優先處理的服務

2.2.1 函件

2.2.1 B. 區域一、區域二及區域三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一 區域二 區域三
函件 函件 函件
≦10克 4.0 4.5 6.0
超過10克者,每增加10克或不足10克 1.5 2.0 3.0
 

澳門幣

2.2.2 印刷品、小郵包或印刷品專袋

2.2.2 A. 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2.0 - 10.0 -
超過1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9.5 - 7.5 -
≦5公斤 - 180.0 - 18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40.0 - 30.0
 

澳門幣

2.2.2 B. 區域一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一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3.5 -
超過1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11.0 -
≦5公斤 - 28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50.0
 

澳門幣

2.2.2 C. 區域二及區域三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二 區域三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8.0 - 31.0 -
超過100克至1公斤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16.0 - 30.0 -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15.0 - 31.0 -
≦5公斤 - 450.0 - 85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70.0 - 180.0
 

澳門幣

3.1 掛號

3.1.1 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

澳門 14
其他目的地 21
 

澳門幣

3.3 指定收件人親收

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 10.5
 

澳門幣

3.4 保價函件*

每澳門幣720元的保價金額(包括不足此額)的保險費 8
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及掛號費) 19.5
 

澳門幣

*保價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35,000元

3.5 寄存

每日或不足一日 3
 

澳門幣

3.7 轉寄

A. 本地轉寄

期間 收費
一個月 78
三個月 195
六個月 325
 

澳門幣

3.8 存局候領

收件人繳付的費用 6.5
 

澳門幣

3.9 免付回郵郵資的函件/CORRESPONDANCE INTERNATIONALE — RÉPONSE INTERNATIONALE (RSF/CCRI)

每一許可或每年續期費 130
每件回郵郵件的附加費(RSF)(未含郵資) 1
每件回郵郵件的費用(CCRI) 3.5
 

澳門幣

3.10 到寄件人指定的地點取件(按每程計算)

澳門區 60
離島區 120
 

澳門幣

3.11 A.1 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

每件郵件重量 每一千件或不足一千件的費用
≦10克 950
>10克至50克 1,400
>50克至100克 2,100
 

澳門幣

3.12 交付予收件人的超過500克的函件/小郵包

在郵局櫃檯交件的費用 3.5
上門投遞的費用:
a. 澳門區
b. 離島區
25
60
 

澳門幣

4.1 未付郵資或郵資不足時由收件人繳付的費用或退回有關郵件時由寄件人繳付的費用

手續費 6.5
欠資費用(未含手續費) a)
 

澳門幣

a)欠資費用為信件重量的第一級費用乘以一分數所得的乘積,該分數的分子為未付郵資的金額,分母則為寄發國所收取的同級費用的金額。

4.2 由收件人繳付的報關費用

每件郵件 40
每個印刷品專袋 65
 

澳門幣

4.4 派遞段編號識別和電腦輸入相關資料

派遞段編號識別(每名工作人員/每小時) 156
電腦輸入相關資料(每名工作人員/每小時) 130
  澳門幣”

第二條

加進《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部分

在《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3.11A.1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內增加A.1.2分項(指定建築物派遞服務附加費)及A.1.3分項(派遞報告服務附加費),內容如下:

“A.1.2 指定建築物派遞服務附加費

每件的附加費用 0.3
 

澳門幣

A.1.3 派遞報告服務附加費

每件的附加費用 0.1
  澳門幣”

第三條

廢止

廢止《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3.13項﹝特別投遞員投遞(特別投遞)﹞。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