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石棉可分裂成非常幼細的纖維,在釋出後能長時間浮游於空氣中,且被吸入後可引致嚴重疾病,如石棉沉着病、肺癌及間皮瘤等,基於公共利益,有需要採取適當措施管制石棉的進口及轉運,以保護環境質素及市民的健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及(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及轉運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所載的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款所指的禁止不適用於在實驗室研究中使用或用作參照標準的本批示附表所載序號1至7的貨物。
三、第一款所指的禁止不適用於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本批示附表所載序號8至14的貨物:
(一)沒有不含石棉的代替品;
(二)不進口將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服務受到嚴重干擾、導致嚴重的安全問題或危及人命。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序號 | 貨物名稱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 (第六修訂版) |
1 | 青石棉 | 2524.10.90 |
2 | 陽起石石棉 | 2524.90.91 |
3 | 直閃石石棉 | 2524.90.92 |
4 | 鐵石棉 | 2524.90.93 |
5 | 透閃石石棉 | 2524.90.94 |
6 | 溫石棉 | 2524.90.95 |
7 | 石棉,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 2524.90.99 |
8 | 石棉水泥、纖維素水泥或類似品的製品,含石棉 | 6811.40.00 |
9 | 經製作的青石棉纖維;以青石棉為基本成分或以青石棉及碳酸鎂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該混合物或青石棉的製品(例如,線、梭織物、衣服、帽類、鞋靴、密封墊),不論是否加強,但《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第六修訂版)第68.11或68.13節所列的貨品除外 | 6812.80.00 |
10 | 衣服、衣服配件、鞋靴及帽類,以石棉為基本成分或以石棉及碳酸鎂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製,或石棉製,不論是否加強,但青石棉製的除外 | 6812.91.00 |
11 | 紙、書皮紙板及氈呢,以石棉為基本成分或以石棉及碳酸鎂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製,或石棉製,不論是否加強,但青石棉製的除外 | 6812.92.00 |
12 | 壓縮石棉纖維接合物,成片或成卷,但青石棉製的除外 | 6812.93.00 |
13 | 經製作的石棉纖維,以石棉為基本成分或以石棉及碳酸鎂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及該混合物或石棉的製品,不論是否加強,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但《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第六修訂版)第68.11或68.13節所列的貨品除外 | 6812.99.00 |
14 | 摩擦材料及其製品(例如,片、卷、扁條、段、盤、圈、墊),未裝配,用於制動器、離合器或類似品,以石棉、其他礦物質或纖維素為基本成分,不論是否與織物或其他材料結合而成,含石棉 | 6813.20.00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7/2012號、第374/2012號、第253/2015號及第22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經第36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的,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一、標的
(一)[……]
(二)上款所指服務的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三)持牌人可因應相關經營條件選擇建立及營運第一款(2)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6/2012號、第375/2012號、第255/2015號及第22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經第3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的,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一、標的
(一)[……]
(二)上款所指服務的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三)持牌人可因應相關經營條件選擇建立及營運第一款(2)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5/2012號、第373/2012號、第256/2015號及第22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經第36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的,發給“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9號牌照的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一、標的
(一)[……]
(二)上款所指服務的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三)持牌人可因應相關經營條件選擇建立及營運第一款(2)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第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九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幣七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