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宗旨

一、〔……〕

二、〔……〕

三、〔……〕

四、〔……〕

五、基金為實現其宗旨可開展活動,並與從事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同類實體交流和合作。

第五條

監督實體

一、〔……〕

二、〔……〕

(一)〔……〕

(二)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核准及命令公佈基金的預算的修改;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七條

人員制度

一、文化產業基金的人員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

二、〔廢止〕

三、〔廢止〕

第十四條

信託委員會的職權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審議金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的資助及為扶持項目而給予的信貸批給,並呈交監督實體許可;

(九)〔……〕

(十)〔……〕

(十一)〔……〕

(十二)〔……〕

二、〔……〕

第十六條

行政委員會的組成

一、行政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任主席。

二、〔……〕

三、〔……〕

四、〔……〕

五、〔廢止〕

第十七條

執行職務及報酬

一、〔……〕

二、〔……〕

三、〔……〕

四、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全職擔任職務且屬公務人員的成員,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

五、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職務的成員,其報酬及福利由行政長官於委任批示訂定,但不得高於擔任類似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享有的報酬及福利。

六、以兼職方式擔任職務的行政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替代人有權因擔任被替代人的職位而按任期依比例收取相關報酬及福利。

第十八條

行政委員會的職權

一、〔……〕

(一)〔……〕

(二)〔……〕

(三)〔……〕

(四)〔……〕

(五)核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的開支、資助及為扶持項目而給予的信貸批給;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二、〔……〕

三、在第一款(一)項、(三)項、(七)項、(十三)項及(十四)項所指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視為一般管理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委員會的運作

一、〔……〕

二、〔……〕

三、由行政委員會兩名成員聯署的文件方對基金產生效力,而其中之一須為主席的簽名,但屬第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的及單純事務性的行為,則僅須任一成員簽名即可。

四、〔……〕

第三十二條

職權

一、行政委員會在獲其多數成員贊成票的情况下,具職權核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

二、屬金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經行政委員會建議及信託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由監督實體在獲授權範圍內核准。

第三十六條

項目評審委員會

一、〔……〕

二、項目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每次會議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專家出任。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條

增加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的條文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八-A條,內容如下:

“第十八-A條

主席的職權

一、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行政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基金各部門,並確保採取履行基金職責所需的措施;

(二)將一切須由行政委員會議決的事宜送交該委員會審議,並建議採取其認為對基金的良好運作屬必要的措施;

(三)促使執行監督實體的決定及行政委員會的決議;

(四)行使行政委員會授予的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行政委員會其他成員。”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五款。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