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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簽署《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備忘錄》。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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