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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金融監測委員會簽署關於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活動融資情報交換諒解備忘錄。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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