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經第3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
1 | $6,350.00 |
2 | $11,660.00 |
3 | $16,070.00 |
4 | $19,530.00 |
5 | $22,050.00 |
6 | $24,570.00 |
7 | $27,090.00 |
8人或以上 | $29,570.00 |
二、﹝......﹞
一、﹝......﹞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3,800.00 |
中學教育 | $3,800.00 |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2,500.00 |
中學教育 | $3,250.00 |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