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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經第3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1 $6,350.00
2 $11,660.00
3 $16,070.00
4 $19,530.00
5 $22,050.00
6 $24,570.00
7 $27,090.00
8人或以上 $29,570.00

二、﹝......﹞

第八條

津貼金額

一、﹝......﹞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3,800.00
中學教育 $3,800.00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2,500.00
中學教育 $3,250.00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