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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六-A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醫學專科學院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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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醫學專科學院規章

第一條

性質及宗旨

一、醫學專科學院為衛生局的從屬機構,並享有學術及教學自主。

二、醫學專科學院的宗旨為進行醫學專業培訓,以及組織、協調及監督實習醫生培訓。

第二條

醫學專科學院的機關

醫學專科學院的機關為︰

(一)專業委員會;及

(二)協調員。

第三條

專業委員會的組成

一、專業委員會由包括主席在內的下列具備專科醫生資格的醫學專業的成員組成:

(一)十六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專業人員;

(二)衛生局代表一名;

(三)仁伯爵綜合醫院代表一名;

(四)鏡湖醫院代表一名;

(五)澳門科大醫院代表一名;

(六)公認傑出的人士一名。

二、其中一名上款(一)項所指的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指定。

三、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代表由衛生局局長指定。

四、第一款(四)項及(五)項所指實體的代表由相關實體指定。

第四條

專業委員會主席的權限

一、主席具下列權限:

(一)代表專業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議程;

(四)促使遵守本醫學專科學院規章;

(五)行使由專業委員會決議授予或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定一名專業委員會成員代任主席。

三、主席可邀請對所討論事宜有認識或有經驗的人士出席專業委員會的會議。

第五條

運作

專業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分科學院形式運作。

第六條

全體會議

一、專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三、全體會議必須在專業委員會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運作。

四、平常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而召集書內應列明議程。

五、特別會議在主席所定的日期及時間舉行。

第七條

分科學院

一、經專業委員會建議並由衛生局局長作出批示,可設立或撤銷分科學院(下稱“學院”)或分科學部(下稱“學部”)。

二、學院為專業委員會的技術諮詢機關。

三、因應專業委員會所認可的範疇,可設立相應學院。

四、在學院範疇內可設立學部。

五、學部由所有具備專科醫生資格及已在相關學部註冊的醫生組成。

六、學院及學部的宗旨為提升及發展醫學知識及實踐,以達到更高的質量標準。

七、學院及學部在其特定的權限範圍內執行專業委員會的決議。

八、每個學院及學部由一領導層領導。

九、訂定學院及學部的組成及運作的分科學院總規章,經專業委員會建議,由衛生局局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八條

協調員的代任

醫學專科學院協調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衛生局局長指定一名專業委員會成員代任協調員。

第九條

秘書處

一、醫學專科學院設一秘書處,負責提供醫學專科學院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輔助。

二、秘書處直屬醫學專科學院協調員運作。

三、由衛生局向醫學專科學院的秘書處提供運作所需的人員。

第十條

秘書處的權限

秘書處具下列權限:

(一)確保醫學專科學院的文書處理及有關登記和派發等工作;

(二)對舉辦實習醫生培訓提供一切所需的行政輔助,尤其是為實習醫生開立個人檔案並更新檔案資料;

(三)確保設施和設備的維修、保安和保養等工作;

(四)製作有關醫學專科學院財產和設備的財產清冊;

(五)發出獲適當許可的聲明書和證明書;

(六)編製檔案並保持其運作;

(七)記錄及更新醫學專科學院的會計帳目;

(八)確保設施長期清潔及整齊;

(九)執行由協調員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專責小組

一、專業委員會可決議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有關醫學特定範疇的知識及實踐發展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並提出建議及提交報告。

二、專責小組具臨時性質,由衛生局局長指定最少三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一名主席。

三、專責小組的會議由相關小組主席召集及主持。

第十二條

出席費

組成學院及學部領導層的成員、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第四條第三款所指的與會者,有權依法收取參與會議的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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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第三十屆澳門藝術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250,000枚
三元 250,000枚
四元五角 250,000枚
五元五角 25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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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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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位於關閘廣場的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內的停車場(下稱“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第二條

性質及容納能力

一、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是一個由該體育場館地庫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關閘廣場。

三、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共設有1442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810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632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四條

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使用者應遵守的規定

一、使用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第五條

收費

一、使用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六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的記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

第七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