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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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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第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的亞洲部份國家及地區禽流感疫情已發生改變;再者,在應對現時世界各地禽流感疫情方面,根據本澳現行衛生檢疫的規定及國際檢疫慣例已能全面處理任何國家或地區家禽及家禽產品的進口申請,並對該等貨物的進口作出控制,因此,無須再透過第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對特定國家或地區貨物的進口作出禁止或設定條件限制。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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