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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1/2012號法律及第13/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命令公佈經換屆產生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自行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第四界別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的名單(排列順序以中文姓名的繁體字筆劃少者為先):
1. 李向玉;
2. 何厚鏵;
3. 何猷龍;
4. 周錦輝;
5. 陳明金;
6. 陳錦鳴;
7. 孫恩光;
8. 許健康;
9. 梁華;
10. 梁勵;
11. 張宗真;
12. 張裕;
13. 賀定一;
14. 廖澤雲;
15. 歐安利;
16. 蕭德雄。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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