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中級法院法官José Cândido de Pinho(簡德道)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上款所指中級法院法官José Cândido de Pinho(簡德道)聘用合同的期限,並不妨礙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