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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醫學專科學院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色彩說明:
白色及藍色(印刷專色3005C)
字樣說明:
中文字:ヒラギノ明朝 ProN (W6)
葡文字:Trajan Pro (B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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